《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市政府同意,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测绘地理信息是重要战略性数据资源和新型生产要素,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行性作用。《办法》修订,是新时代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6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国家、省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和修订,原《办法》呈现出明显滞后与不适应。当前,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已步入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新技术、新业态不断出现,亟需我们在立法层面予以跟进。
二、主要内容
《办法》认真贯彻上位法精神,吸纳先进城市经验,结合南京实际,力求务实创新。全文共九章四十三条,涵盖总则、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服务、测量标志保管和维护、地图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政府层面: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保障财政投入。
部门层面: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统一监督管理和市级基础测绘组织实施;江北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基础测绘工作;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城乡建设等多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社会层面:鼓励技术创新与合作,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应用,赋予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强化社会监督。
(二)规范测绘基准与系统使用
统一技术标准: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需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系统及经批准的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技术规范。
基准站网管理: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筹建设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保障安全运行。
(三)完善基础测绘与相关测绘管理
分级规划与实施: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统一的控制网建设、基础航空摄影、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测制更新、市级地理信息系统搭建等;区级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负责辖区内控制网维护、同类比例尺成果更新、本级服务平台建设等。
定期更新制度:明确不同成果的更新频率,如遥感数据每年至少一次,城市建成区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每年至少更新一次,非建成区每两年至少更新一次,应急急需成果及时更新。
创新管理模式:推行“多测合一”,整合财政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测绘业务,避免重复测绘;建立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和协同机制,满足突发事件应对需求。
(四)强化市场监管与质量安全
资质资格管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相应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揽项目;市主管部门受委托承担资质审查、证书发放等工作,申请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市场行为规范:招投标项目不得设定无关评标条件;禁止项目转包,主体部分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监理项目不得分包。
质量与安全责任:测绘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政资金项目成果需经质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主管部门加强资质、质量、安全保密等监督检查。
(五)优化成果管理与公共服务
成果汇交与保管:实行无偿汇交制度,财政资金项目成果需按规定时限汇交副本或目录;保管单位按分级管理原则保障成果安全完整,涉密成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成果使用规则:财政资金完成的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公共服务等公益场景的无偿提供,其余依法有偿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成果用途。
共享与服务升级:依托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开放共享;适应新技术发展,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强化涉密数据全程监管;推进公众版成果编制,促进社会化应用。
(六)加强测量标志与地图管理
测量标志保护:明确测量标志范围,实行分类保护、津贴制度,保管单位和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制止损毁行为;工程建设需拆迁标志的,需经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迁建费用。
地图全流程监管:市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地图工作,负责主要表现地在本市的地图审核,涉密地图禁止公开传播;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禁止上传涉密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推动低空飞行、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地图合规应用;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三、主要特点
《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全面贯彻上位法规精神,做好衔接。
《办法》明确与上位法相关规定相衔接,纳入“测绘事业要为生态保护服务”“创新、应用、交流与合作”等管理理念;贯彻测绘地理信息全生命周期监管理念,增补应急保障、测绘市场活动、测绘信息资料填报等内容;突出管理重点,明确新增的地图编制审核、测绘资质审查行政权力事项,将“地图管理”设为专门章节并细化落实。
(二)护航新型基础测绘需求,体现集约。
《办法》明确纳入新型基础测绘内容,拓展基础测绘范畴,明确以地理实体为核心的新型基础测绘数据体系和实景三维内容。务实考量更新频率,在上位法原则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部分数据联动及时更新要求。明确财政资金测绘项目立项前需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对财政资金项目各环节流程优化、成果共用等提出管理要求。
(三)防范地理信息安全风险,强调安全监管。
《办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新增了对测绘数据分类分级的保管或保护要求。贯彻全链路安全管理理念,从测绘基准服务到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提供、共享服务的全链路监管出发,新增了卫星导航基准站网运维的安全监管职责、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在测绘成果保管使用、公众版保密技术处理、监督检查、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地图、新业态应用等条款中,强调了测绘单位、测绘地理信息应用与服务的用户安全保密主体责任,强化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安全保密的监管要求。
(四)增强地理信息服务韧性,促进社会化应用。
《办法》明确从数据提供、共享机制、合规利用等方面增强制度保障。鼓励公众版成果和社会化应用,推动测绘成果安全有序开放。细化数据共享利用要求,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强调多类型地图合规应用,引导地图管理工作从传统专业管理向公共服务管理转变。
相关文件: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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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