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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6 09:30

一、基本情况

按照市人大常务委员会2022年立法计划的安排,以及《2021年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综合报告》,市人大法制(工)委将《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等四件法规列入打包修改项目。202262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729日批准,近期予以公布施行。

二、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打包修改主要围绕专项清理的要求开展,不做全面修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2、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3、将第十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4、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将有关条款中的“市、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

附件:《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修改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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