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031/2026-25264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解读材料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4-18 |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否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解读材料 | |
| 内容概览: | |||
《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强调要积极发展公益性殡葬服务,出台减免困难群众丧葬收费的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以实现“逝有所安”。国务院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把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作为基本定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为进一步强化殡葬公益属性,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市印发《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个部分,分别从惠民对象、惠民项目、免费标准、申请流程、经费渠道、职责分工、附则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惠民对象。《实施办法》明确了十四类惠民对象,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不享受丧葬补贴的居民等基本生活困难群体;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在乡复员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收养人员、未登记户口婴儿、无名尸等特殊群体。其中,第(一)至(十)项应当具有本市户籍,第(十一)至(十四)项不受户籍限制。
(二)惠民项目。《实施办法》规定了九项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涵盖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容整理、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骨灰格位安葬以及市回民殡葬服务所惠民殡葬免费项目等殡葬服务基础项目。
(三)免费标准。惠民殡葬服务项目的免费标准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免费标准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未发生费用的项目不抵扣、不折现。
(四)申请流程。《实施办法》对不同类别惠民对象的申请渠道和材料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承办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如有代办人,还应当提供承办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惠民殡葬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免除相关费用。其中,本市户籍惠民对象向逝者户籍所属殡仪馆申请;在非户籍所属殡仪馆火化的,同时提供火化证明和发票,按照属地免费标准据实报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收养人员、未登记户口婴儿、无名尸等群体分别向相应殡仪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费渠道。《实施办法》明确了经费分级保障机制,不同群体由相应区、市财政承担。
(六)职责分工。《实施办法》要求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能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共享至南京市数字资源一体化智能化平台或者配合出具相应材料,逐步实现惠民对象数据信息的全网共享。
(七)附则。《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三、出台意义
《实施办法》的出台,推动构建完善“普惠均等”的殡葬服务体系,是深化殡葬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扩大了惠民殡葬的覆盖对象和服务项目,将进一步减轻群众办丧负担,特别是城乡困难群体的殡葬支出压力,促进殡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普惠性。同时,依托南京市数字资源一体化智能化平台,免除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丧葬补贴的居民、享受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等10类群体身份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彰显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