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031/2026-25250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宁政规字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4-18 |
| 生效日期: | 2026-06-01 | 失效日期: | 2031-06-01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否 |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政规字〔2026〕4号 | 关 键 词: | 惠民殡葬;实施办法;通知 |
| 内容概览: |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惠民对象
(一)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五)不享受丧葬补贴的居民;
(六)享受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和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七)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在乡复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八)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之前入伍、年满60周岁、未享受过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九)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十)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十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
(十二)由本市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收养(救助)的人员;
(十三)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十四)本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上述第(一)至(十)项应当具有本市户籍,第(十一)至(十四)项不受户籍限制。丧葬补贴是指本市参保人员去世后,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支付的各类丧葬补助待遇。
二、惠民项目
(一)遗体接运(本市行政区域内接运);
(二)遗体存放(冷藏柜存放3日以内);
(三)遗容整理(不含高腐、传染病);
(四)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租用);
(五)遗体火化(平板炉遗体火化、骨灰袋和惠民骨灰盒);
(六)骨灰寄存(殡仪馆或者公益性骨灰堂寄存3年以内);
(七)生态安葬(集体江葬和在符合规定的生态安葬区实行的生态安葬);
(八)骨灰格位安葬(公益性骨灰堂安葬20年以内);
(九)市回民殡葬服务所惠民殡葬免费项目。
具体服务内容依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三、免费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免费标准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以下称承办人)自行支付。未发生费用的项目不抵扣、不折现。
四、申请流程
(一)符合本办法的惠民对象去世后,承办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如有代办人,应当提供承办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含市回民殡葬服务所,下同)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惠民殡葬申请表》(附件1),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经审核无误后免除相关费用:
1.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一)至(十)项的,应当向逝者户籍所属殡仪馆提出申请,由殡仪馆依托南京市数字资源一体化智能化平台进行数据核查;在非户籍所属殡仪馆火化的,同时提供火化证明和发票,按照属地免费标准据实报销;
2.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十一)项的,应当向办理遗体处理的殡仪馆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及军人身份证件;
3.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十二)项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的隶属地所属殡仪馆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供养、收养(救助)等相关材料;
4.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十三)项的,应当向办理遗体处理的殡仪馆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5.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十四)项的,应当向移交机关的行政隶属地所属殡仪馆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6.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相关惠民殡葬事宜可以在市回民殡葬服务所按照规定办理;
7.在殡仪馆以外的殡葬服务机构办理寄存、安葬的,承办人向相应的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二)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填写《南京市惠民殡葬费用清册》(附件2),按年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三)相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网络数据信息建设,逐步实现惠民对象数据信息的全网共享。
五、经费渠道
(一)本市户籍居民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其中市对主城六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补助50%;
(二)驻宁部队现役军人,本市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收养(救助)的人员以及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免除费用根据殡仪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本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免除费用由移交机关的行政隶属地财政全额承担;
(四)市回民殡葬服务所免除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六、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能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强化责任落实。殡仪馆应当做好政策宣传,严格审核殡葬服务基础项目费用发生额;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以及人员责任;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共享至南京市数字资源一体化智能化平台或者配合出具相应材料。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各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22号)、《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宁民规〔2010〕5号)、《关于明确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民财〔2012〕246号、宁财社〔2012〕9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惠民殡葬申请表
2.南京市惠民殡葬费用清册
附件1
南京市惠民殡葬申请表
编号:
逝者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户籍所在地(区) | 死亡时间 | 火化时间 | ||
承办人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户籍所在地(区) | 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惠民项目 | 免费标准 | 实际发生额(元) | 减免金额(元) | 经办单位审核意见 | |||
遗体接运(本市行政区域内接运) | 经办人 | ||||||
遗体存放(冷藏柜存放3日以内) | 核查人 | ||||||
遗容整理(不含高腐、传染病) | 经办单位:(盖章) | ||||||
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租用) | |||||||
遗体火化(平板炉遗体火化、骨灰袋和惠民骨灰盒) | |||||||
骨灰寄存(殡仪馆或者公益性骨灰堂寄存3年以内) | |||||||
生态安葬(集体江葬和在符合规定的生态安葬区实行的生态安葬) | |||||||
骨灰格位安葬(公益性骨灰堂安葬20年以内) | |||||||
合计 | |||||||
承办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材料附后)
备注:市回民殡葬服务所参照此申请表自行制表。
附件2
南京市惠民殡葬费用清册
经办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逝者姓名 | 证件号码 | 申请时间 | 惠民项目减免金额(元) | 减免总额 (元) | 申请表编号 (本市户籍惠民对象在非户籍所属殡仪馆火化须提供发票号) | |||||||
遗体接运 | 遗体存放 | 遗容整理 | 遗体告别 | 遗体火化 | 骨灰寄存 | 生态安葬 | 骨灰格位安葬 | ||||||
备注:市回民殡葬服务所参照此清册自行制表。
相关解读:《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