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26-24851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6-04-1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否
信息名称: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解读材料
内容概览: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近日,南京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政府规章形式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26年6月1日起实施。作为全国首部同时规范桥梁和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的地方性立法,该《规定》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立法空白,标志着南京长江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迈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一、立法背景

长江南京段是长江桥梁隧道分布最为密集的区域之一,目前已建成跨江桥梁和隧道18座、在建4座、将建4座。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水域航运繁忙、船流密集,2025年,进出南京港船舶33万艘次。二是涉水桥墩密集,已建成的12座桥梁中有10座设有涉水桥墩,高铁桥、三桥、五桥桥群之间最小间隔仅约1.4千米,通航风险较高;三是通航尺度差异悬殊,从1969年建成的南京长江大桥到2025年通车的新生圩长江大桥,净空高度不一,南京长江大桥最小通航净高仅24米;四是桥梁防撞能力普遍有限,部分桥梁防撞设计标准仅为2000至5000吨级,与当前主力营运船舶吨位不匹配;五是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大型海轮突发事件对隧道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等问题凸显;六是应急协同机制有待强化,各桥隧管理主体不同,跨部门、跨区域联防联控与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

近年来,在南京市政府和江苏海事局的指导下,南京海事局严格落实桥梁防碰撞各项工作部署,主动作为,持续强化源头管控与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桥区水域安全防护能力,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一是持续完善应急体系,全面修订《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筑牢应急处置防线;二是深化智慧监管应用,充分发挥全要素“水上大交管”管控效能,搭建桥梁防撞主动预警体系,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三是补强实体防护短板,在重点桥区水域实行拖轮常态化驻守,为南京长江大桥#3、#4、#5桥墩加装专用防撞设施,大幅提升桥梁本质安全防护水平;四是落实精准管控要求,严格遵照《长江江苏段桥梁“一桥一策”指导手册》,结合辖区每一座跨江桥梁实际,量身制定差异化风险防控措施,细化完善专属航路航法管控规范。

二、立法过程

2024年3月,南京海事局会同市司法局、市交通局等单位启动《规定》立法工作。《规定》起草严格遵循立法程序,经历立法筹备、文本起草、意见征集、评估论证四个阶段。期间,组建工作专班,开展集中办公16次,召开党委会专题审议3次,组织桥隧企业座谈5次,赴广州调研1次。先后2次书面征求市相关部门、沿江各区意见,1次征集相关企业意见,通过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共征集意见31条,采纳11条,部分采纳12条,不采纳8条。按照立法要求,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立法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完成了立法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核、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相关程序。

2026年3月30日,《规定》经南京市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4月7日,《规定》经南京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4月11日,李忠军市长正式签署第35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规定》正式公布,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三、主要内容

国内现有同类法规仅聚焦桥区水域或单一桥梁,覆盖范围与规范维度存在局限。《规定》参考1986年南京市人民政府施行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紧扣现今南京长江桥梁隧道水域安全协同治理新形势、新挑战,系统梳理应急力量保障、跨部门协同治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防撞设施配备以及船舶航行管理等在规制方面存在的不完善问题,研究制定务实管用的配套立法举措,补齐制度短板。

《规定》全文共计二十条,分为总则、企业责任、航行要求、风险防控、附则五个部分。

一是健全全域统筹应急体系。强化属地政府的统筹主导作用,明确由政府统一调度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系统性推进桥区水域应急能力建设,构建“市级统管、区级落实、全域覆盖”的综合治理格局,有效破除行政壁垒,化解跨区域、跨部门协同联动不畅等难题,全面提升水上突发事件一体化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明晰多方监管权责边界。细化海事、公安、交通、水务、应急、航道、铁路等职能部门监管分工与履职要求,理顺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管理关口前移,落实主动防御、联合监管、快速处置工作模式,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有力提升突发事件处置效率和次生事故防范能力。

三是闭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立足桥隧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桥梁隧道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相关单位要保障安全投入,健全长效安全管理机制。一是按规定设置防撞设施、监控设备及超高、偏航预警装置等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并加强维护保养。二是配齐应急力量,优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三是定期组织开展桥隧水域水文监测,及时报告通航环境变化及潜在安全隐患,源头落实风险防控举措。

四是务实细化船舶航行规范。一是船舶行经桥区水域,须结合桥梁通航尺度、防撞能力等技术指标留足安全系数。二是通过限制性桥梁时,按要求执行船长监航、舵机间值守、备锚了头等安全措施。三是建造中船舶以及超通航尺度船舶通过桥区水域,须制定专项航行方案,采取可靠安全防护举措。四是严格遵守各类禁止性航行要求,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属地管理部门上报。



相关文件: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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