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031/2026-24849 | 信息分类: | 工业、交通 / 政府令 / 命令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4-11 |
| 生效日期: | 2026-06-01 | 失效日期: |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否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 ||
| 文 号: | 政府令第357号 | 关 键 词: | 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
| 内容概览: | |||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4月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忠军
2026年4月11日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长江桥梁隧道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桥梁隧道和过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桥梁隧道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桥梁隧道的建设、运营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长江桥梁隧道水域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长江桥梁隧道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统一调配使用桥梁隧道水域应急力量。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设桥梁隧道水域的应急救援力量,实现长江桥梁隧道共管、相邻水域联勤和联防协调。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长江桥梁隧道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航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桥梁隧道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长江桥梁隧道的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相关投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五条 长江桥梁隧道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
长江桥梁隧道的设计、建设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桥梁涉水桥墩防撞设施、监控设备和导助航标志等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长江桥梁隧道应当在竣工验收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通航安全资料:
(一)桥梁隧道的名称、地理位置、总长度;
(二)桥梁的桥孔分布;
(三)桥梁涉水桥墩防撞设施以及防撞能力等情况;
(四)桥梁隧道导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
(五)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桥梁水域限制航速;
(六)桥梁隧道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长江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舶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长江桥梁隧道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桥梁隧道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开展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监管时,发现影响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按照规定移交有权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八条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
第九条 船舶通过长江桥梁水域时,应当根据桥梁的通航尺度、防撞能力等技术参数留足安全系数。
建造中船舶以及超过桥梁防撞能力或者超过桥梁水域通航代表船型的船舶通过长江桥梁水域的,应当制定安全合理的航行计划,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督促船舶落实通航安全论证、护航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及时关注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长江桥梁隧道水域有关通航规定,落实安全措施。
船舶发现长江桥梁水域导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强行通过,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船舶通过长江桥梁水域时,应当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谨慎通过。船舶经过限制性桥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船长指挥操作,轮机长机舱值守。海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备锚航行,派专人了头。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可能危及长江桥梁安全的行为:
(一)江面视距不足1500米时,船舶通过桥梁水域;
(二)风力达到7级以上时,船队通过桥梁水域;
(三)每日22时至次日5时,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吊拖船队通过桥梁水域;
(四)长江南京段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吊拖船队通过南京长江大桥水域;
(五)船舶在桥梁水域淌航、并绑航行、掉头、横越,违反规定在限制性桥梁水域追越、并列行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中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避免在长江桥梁隧道水域抛锚、拖锚。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隧道水域。
第十三条 船舶应当在通航桥孔通行。确需开通非通航桥孔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船舶落实。
第十四条 船舶靠离长江桥梁水域内的泊位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主动避让在规定的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船舶在长江桥梁水域内的泊位停靠,不得超过核定的靠泊等级。停靠、作业期间,应当系泊牢固,加强值班。
第十五条 船舶在长江桥梁隧道水域内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船舶或者桥梁隧道安全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桥梁隧道安全造成危害。
第十六条 市、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将防范船舶碰撞长江桥梁工作纳入本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并组织实施,增强防范次生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船舶、桥梁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加强对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备和导助航标志等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二)加强桥梁安全监控,根据需要设置超高、偏航等船舶进入桥梁水域的防碰撞预警装置;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应急力量;
(四)将桥梁防碰撞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定期进行桥梁隧道安全检测评估;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长江桥梁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桥梁隧道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测量、跟踪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影响桥梁隧道水域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桥梁隧道安全。
第十九条 在长江桥梁隧道水域从事地质调查、气象观测、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桥梁隧道维修、保养、检测等作业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作业或者活动前将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