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031/2025-87683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解读材料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12-20 |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否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微型消防站;管理规定;解读材料 | |
| 内容概览: | |||
《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微型消防站作为志愿消防组织,是基层消防救援力量的重要补充,具备发现快、到场快、处置快以及机动灵活的特点。南京市目前已有3854家重点单位和6707个小区(社区)建成了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1、什么是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是指有关单位建设的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具备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的志愿消防组织。
2、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经费谁来承担?
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微型消防站建设单位承担。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补贴和奖励。
3、哪些单位需要建设微型消防站?
公众聚集场所、通信枢纽、交通枢纽、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建设微型消防站。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联合建设微型消防站。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未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建设微型消防站,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什么是消防快速处置队?
消防快速处置队是在原有微型消防站基础上组建或提档升级的有场所、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队伍。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指导有条件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住宅小区等,对已经建成的微型消防站提档升级,建设消防快速处置队。
5、建设微型消防站有哪些要求?
人员: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并设置站长等岗位。
装备:微型消防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材、通信器材、破拆器材、救生器材、基本防护设备等装备。
用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设置人员值守、消防器材存放等用房。微型消防站用房可以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置。
其他微型消防站可以利用物业配套设施、现有场地等设置,满足人员值守、消防器材存放等基本要求。
6、微型消防站需要开展哪些日常工作?
值守: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配备相应数量的值守人员。
训练: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地域特点、行业类型和灾害特征等制定日常训练方案,定期开展业务理论学习、体能技能训练、器材装备操作、灭火救援预案演练等活动。
联勤:微型消防站应当确保联络畅通,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度,参与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巡查:微型消防站应当定期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火灾隐患。
宣传:微型消防站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7、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有哪些保障措施?
职业健康:微型消防站应当按照规定为工作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
伤亡抚恤: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在业务训练、预防和扑救火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受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见义勇为或者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件: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