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031/2025-69297 | 信息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9-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否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市政府;全国农业普查;解读材料 | |
内容概览: |
《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今年6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9号)。8月19日,省政府印发《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5〕123号)。为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市政府于9月29日印发《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5〕123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南京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正式启动。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实施。我国将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可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市“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我市科学制定“三农”发展政策、推进乡村振兴取得重大突破、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时间、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一)普查时间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象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1.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2.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4.村民委员会(涉农居委会);5.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三)普查行业范围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普查内容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和农村居民生活情况。
(五)普查表种类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设6张普查登记表,包括农户普查短表、农户普查长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遥感测量调查表。
(六)普查方法
针对不同的普查对象采用不同的调查方法,综合运用“全面普查+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多种方式采集普查数据,在满足普查需求的同时,有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切实提高普查质效。
三、组织开展此次农业普查有什么要求?
(一)切实加强农业普查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设立南京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通知》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筹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并协助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二)有效强化农业普查的支撑保障
《通知》明确,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依法压实农业普查的数据质量
《通知》强调,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四)全程抓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引导
《通知》要求,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网信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的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