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体规〔2023〕2号
江北新区宣传和统战部、各区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事项清单
南京市体育局
2023年10月8日
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强化监督责任,规范我市体育赛事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内由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承办的,或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国家对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赛事活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市各级部门(系统)、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不断加强和规范体育赛事活动赛前赛中赛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
市体育局相关处室单位按照其职能负责相应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工作。市体育竞赛和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全市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和指导;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负责全市范围内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全市范围内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市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全市范围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市足球发展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足球类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指导。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
第五条 市、区(含江北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工作协调机制,协助相关部门履行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 赛前监管
第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其他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应当赛前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主办方与承办方应当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外事、气象、市场开发、电视转播、综合保障、志愿服务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
(二)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建立赛前赛事活动风险分析机制,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做好风险研判工作,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三)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四)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
第七条 市、区(含江北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事项清单》开展监管工作,坚持全程监管,堵塞安全漏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监管范围,加强体育赛事活动赛前审批或备案、赛中监管、赛后总结等环节安全问题的落实,确保环节上无安全漏洞。
第八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根据需要,做好体育赛事活动规划、组织和各项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匹配赛事活动有序举办相适宜的各项规划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根据体育赛事活动实际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裁判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落实保障赛事活动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配置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四)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与应急预案,对本项赛事活动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采取措施排查和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反兴防兴各类相关工作。
(六)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和泄露本项赛事活动参与者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信息。
(七)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八)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九)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建立并完善入场人员安检程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反社会倾向、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品进入赛场。
第九条 市、区(含江北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筹办的动态信息,促使全市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备尽备。督促、支持各赛事承办单位填报赛事信息,及时统计、发布体育赛事活动计划,推动赛事信息公开透明。针对拟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落实行政许可工作,跟踪赛事筹办情况,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三章 赛中监管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履行安全办赛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落实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配备与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安保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临时用电配电设施、临时安装消防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五)落实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医疗救护、消防、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核准的体育赛事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当发现进入赛事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立即限制入场,确保赛事活动现场秩序和安全。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协办方应当履行属地安全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场所、设施、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本项体育赛事活动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若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事件,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志愿者、观众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赛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四)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五)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
综合考量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级别、规模等要素,结合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的综合能力,按照择优、公开、就近原则分级选派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开展现场监管服务,协助制定各类安全工作方案,监督检查重点环节,实现赛事安全监管闭环。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裁判员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裁判员,选派符合本项赛事活动专业性要求、具备相应技术等级认证的裁判员,做好赛前检查和赛中执裁工作。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
主办方或承办方依法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赛事活动监管及投诉
各级承担监管职责的处室单位,应当对体育赛事活动参与各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体育赛事活动重大安全的行为依法实施相应处理和处罚。
(一)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监督检查时,发现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承诺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应责令该单位暂停赛事活动筹备工作,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通报该项赛事活动审批机关撤销该项赛事举办资格,或通报该项赛事活动监管单位暂停该项赛事筹备工作。
(二)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责令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方实施“熔断”机制,及时终止赛事。
(三)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期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承办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该项赛事活动。
(四)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有涉嫌不符合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投诉的,应当及时查处,督促整改。体育赛事活动相关组织与个人未及时整改的,须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或隐患。相关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五)对于类似违规办赛、低质办赛、虚报信息、消极比赛、使用兴奋剂等不良现象引起高度重视,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主动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弄清事实,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赛后监管
第十七条 市、区(含江北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将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对各类体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对所辖区范围内举办的赛事活动的竞赛组织、安保标准、反兴防兴、安全保障宣传方式、社会影响等进行规范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诚信管理、赛事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含江北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本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体育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对造成重大事故、严重社会影响的赛事活动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名单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江苏省体育局和南京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相关规定适时进行修正和补充,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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