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031/2017-00033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宁政发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7-03-22 |
| 生效日期: | 2017-03-22 | 失效日期: |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关于公布南京市工业遗产类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政发〔2017〕68号 | 关 键 词: | 工业 遗产 保护 |
| 内容概览: | |||
市政府关于公布南京市工业遗产类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我市工业遗产类历史建筑(详见附件1)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详见附件2)予以公布。
规划、文物、房产、国土、经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保护与利用的鼓励、激励措施,调动工业遗产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保护与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宣传部门应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意识。
各区政府及工业遗产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做好工业遗产的测绘建档、挂牌展示工作。在企业转产、改制或者拍卖、置换资产等过程中,应当将工业遗产的保护要求写入,充分发挥工业遗产在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