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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0 14:10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第351号令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精神,对接《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最新要求,南京市对2015年颁布的《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新《办法》于2025年12月1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立足于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实践需要,旨在构建更完善的水土保持制度体系,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新旧《办法》对比

原《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修订后的新《办法》章节有总则、规划、预防、 治理、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与原《办法》相比,章节名称修改1条,条款修改29条、删除3条、拆分1条、新增8条,共七章三十九条。

三、《办法》修订亮点

1. 聚焦生态优先,构建绿色防治新体系。以系统治理思维完善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体系,从理念、规划、治理等多方面强化生态防线构建。一是明确生态导向。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将立法原则调整为“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核心理念深度融入制度设计全过程。二是强化规划管控。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主体扩大至区级,确保全域覆盖;精简规划要素,删减“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突出生态空间管控核心要求。三是深化全域治理。将治理范围从“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扩大至全域,明确“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统一规划与系统治理,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治理要求,提升生态治理实效;压实农林开发活动主体责任,细化不同坡度地块种植要求;强化生态敏感区保护,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河流及湖泊上游水源涵养区、水库集水区等区域,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2. 赋能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新引擎。以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度融入新发展理念,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一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立项同级审批”原则,取消环评前置审批,明确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标准及免编情形;推进区域评估改革成果立法转化,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现“即来即办”;要求建立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动审批机制,适应行政审批集中改革;新增方案批准满三年未开工需重新审核条款,强化审批时效约束。二是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单位资质门槛,明确市场主体可“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实施,打破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又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三是创新探索市场化投入机制。探索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交易和转化机制,拓宽“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为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贡献“南京方案”。

3. 强化协同监管,提升现代治理新效能。以优化权责、强化监管、细化流程为手段,构建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一是理顺权责运行架构。根据行政区划与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新增政务服务管理、税务等部门及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职责,构建权责一致的工作体系;取消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奖惩等规定,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升行政管理效能。二是完善多级监管机制。明确“市级监督指导、区级属地负责、市区联动”的分级监管模式;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要求生产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同步核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建立整改通报机制,从源头遏制“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三是强化流程闭环管理。明确区分动态监测与项目监测,规定区域评估范围内监测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成果共享;细化监测单位责任,要求完整保存原始记录,确保数据可追溯、可验证;新增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管理规定,明确验收结果公开与备案义务,形成“监测—检查—验收”全流程监管。

此外,《办法》还从文字表述的准确、规范、精炼等方面,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



相关文件: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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