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我市近日印发《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有助于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市民。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建设、改造和维护的总体原则,重点设施建设和改造,保障和监督,附则等6章24条。
总则
介绍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原文节选: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管理职责
划分各行政主管、残联等相关部门职责,并对工程建设全流程管理以及各建设主体提出管理和监督要求。
各部门职责分工: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无障碍工程设施建设地方标准,为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管理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统筹指导老旧小区改造中无障碍设施建设。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养区域内环卫公厕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对损坏、非法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不含公交等各类站点地面基础部分)的建设以及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无障碍设施配置,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市绿化园林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园、绿地、广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福利和特殊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市商务、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金融管理、通信管理、农业农村、国防动员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筑以及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维护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全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按照财政事权和资金政策,负责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
建设、改造和维护的总体原则
确定建设五同步、无障碍体检、既有建筑和设施改造、替代措施等总体原则;明确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临时设置和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管理要求。
原文节选: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重点设施建设和改造
明确城镇道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车站和站台、广场绿地、公园景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场所、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等重点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要求。
原文节选:新建广场、公园、绿地、景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出入口和无障碍通行流线。鼓励建设具有地方特色、满足视觉障碍者体验的植物园、文化广场和特色公园等。
保障和监督
制定邀请代表体验试用、体验督导、无障碍认证评价、表彰奖励等保障与监督措施。
原文节选: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及其办公室等,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
施行期限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管理办法》制定思路
围绕我市无障碍建设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前期研究成果,立足本地实际,《管理办法》充分借鉴吸收了外地经验,以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入手,补短提弱,提质增效。
强化部门责任落实
明确市建设、房产、城管、交通、园林、民政等部门以及各属地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残联、老龄委等相关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全面、有序地开展。
明确建设管理要求
对新、改、扩建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全流程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突出重点设施建设
对城镇道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广场绿地、停车场、残疾人就业服务场所及家庭无障碍改造等作出详细规定,确保重点设施能够满足无障碍需求。
《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2005年我市首批获得“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荣誉、2011年被评为“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先进城市、2020年江宁区获得“全国无障碍环境示范市县村镇”荣誉……
南京无障碍设施建设在近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无障碍设施建设仍然存在职责分工不清晰、系统性不足等问题,亟需出台《管理办法》,制定无障碍建设方面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先后两次向各部门、各区、各单位共56家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0条。召开残疾人和老年人代表座谈会,收集书面和现场意见12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6条。在对收集的意见进一步讨论和解答后,形成最终修订稿。
通过建设高质量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我市将持续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让城市更有温度、更加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