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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0 09:00

近日,市政府印发《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为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按《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拟重新公布。

二、起草过程

2023年,依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110号)文件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近年来江南六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物价指标、土地供求关系等进行测算,并结合各区执行标准实施情况、调整意愿等综合分析,考虑到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总体执行较为平稳,为维护社会平稳安定,推动经济运行好转,保证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法律效力,拟对江南六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进行重新公布。2023年10月,起草了《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集体土地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由所在区政府负责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是涵盖内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费用。

三是征收同一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相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四是各区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五是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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