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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4-01-24 00:00

现将《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下发的背景是什么?

202310月、20241月,国务院、省政府相继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46号),全面启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全面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市政府下发《通知》,并成立南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二、南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范围有哪些?

南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范围为南京市域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南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内容是什么?

南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南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如何安排和实施的?

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南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311月开始,到2026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4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11月至2024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区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的培训和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5月至20255月。主要任务是以区为基本单元,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实地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6月至2026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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