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3号)及《南京化工园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宁化字﹝2016﹞43号)、《南京化工园区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宁化字﹝2016﹞42号)、《大厂街道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六政大办字﹝2016﹞23号)、《关于印发〈大厂街道社会救助体系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大办字(2018)76号)的文件精神,现针对我街道需要申请医疗救助的居民提供相关政策解读。
一、申请对象:
具有本街道户籍或持有本区居住证并长期住在本街道辖区内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低保家庭成员( “低保人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街道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边缘困难人员”);
4、辖区内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60年代老职工”);
5、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孤儿”);
7、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8、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因病致贫人员”);
9、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医疗费用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给予补助。包括:
1.住院和门诊大病补助。门诊大病种类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规定的病种相对应。
2.门诊补助。补助范围为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和边缘困难人员。
3、医疗费用减免。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困难居民就医的相关费用给予优惠减免。
三、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和边缘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3、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四、以下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1、在非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3、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4、其他不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
五、对特困供养人员(三无老人),在实施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新区财政部门按照每名对象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补助金,统筹使用。
六、对于民政保障对象就医后未享受民政补助的医疗费用票据及因病致贫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由街道社会事务科每月集中汇总,送到新区社会事业局进行审核无误后,才能确定救助,救助按类别进行:
(一)民政保障对象票据由新区社会事业局进行医疗平台救助;
(二)因病致贫人员票据返还街道社会事务科由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结算;
(三)参加新农合的人员,街道社会事务科按照有关医保政策进行结算。
七、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八、申请流程:
凡符合规定的居民可将定点医疗机构的看病发票交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经新区社会事业局审核后票据不能救助的,社区居委会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票据,申请人可填表申报。
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25-58380523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大厂街道社会救助体系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大办字﹝2018﹞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