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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监督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04 00:00

  日前,市政府公布《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市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实施等行政行为的监督,督查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办法》从本月起正式施行。

  《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专项规划。根据要求,市规划局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实施监督: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或者拒不配合市级以上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安排或批准项目;未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等。

  被监督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市规划局应当及时发出《城乡规划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市规划局应当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城乡规划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局的督查意见进行整改,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回复市规划局。

 

来源:南京日报

 

    相关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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