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各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权力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7】221号)已于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发[2017]38号)的规定,原2012年12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建筑:(一)无需划拨用地;(二)不属于现有或者规划主干道两侧五十米以内区域的;(三)位于城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园林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公路、铁路、火车站、广场、码头等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已予删除,修改后的条例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二、主要内容
自2017年10月1日起,各区人民政府所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原三十六条的规划管理权力,所涉事项均由南京市规划局各派驻分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相关事项应到所在区域南京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特此说明。
附:南京规划局各行政服务窗口信息
南京市规划局
2017年11月10日
南京规划局各行政服务窗口信息
鼓楼、秦淮、玄武、建邺区: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243-245号窗口;
栖霞区:栖霞区文苑路100号仙林大学城管委会一楼118室;
雨花台区:雨花台区双龙大道286号铁路投资大厦四楼窗口;
江宁区:江宁区杨家圩路2号江宁区市民中心C区四楼K10-K12号窗口;
浦口区:浦口区龙华路8号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9号窗口;
六合区: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大厦2911室;
溧水区:溧水区后巷10号溧水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高淳区:高淳区康乐路195号高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01-B202号窗口;
中国(南京)软件谷:雨花台软件大道106号雨花台区政务服务中心A129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