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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09 00:00

2月6日,南京市颁布了新的《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自3月10日起正式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体制:江南六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五区以及全市各国家级开发区相应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各区(园区)负责征收(属于市级收入的相关区域配套费除外);新政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

新政保留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五类建设项目的减免政策,即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可免征配套费。10日日起,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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