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版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
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6 00:00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1126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国际公约,建立健全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范水上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搜救遇险人员,控制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水域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水(海)上人命救助奖励办法(暂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及其修正案、《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修正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及上级划定由南京市负责搜救水域内发生的较大等级及以下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等级水上突发事件,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统筹领导下参与处置。

1.3.2  发生在1.3.1水域外,涉及南京籍船舶、船员及其他中国公民遇险或可能对南京市水域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害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3.3  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3.4  上述水域内发生的油污染、危化品泄漏等事件按照有关专项预案、方案进行处置,本预案做好衔接。

1.4  预案体系

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等。

1)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制定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制定市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3)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编制相应的部门预案或应急工作手册;

4)区水上搜救中心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区级专项应急预案;

5)社会搜救力量(含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结合具体情况编制行动方案或应急工作手册。

1.5  工作原则

1)统筹领导、综合协调

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下,整合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形成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群策群力的高效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水上应急处置行动。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搜救投入力量所需,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水上搜救中心具体组织开展水上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统筹指挥、就近快速

水上搜救中心统筹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科学协调周边应急资源,保证信息畅通和应急救助力量快速抵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优先救助人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水上搜救辅助决策机制,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取得、使用并确保信息安全。

5)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和事故的预防预控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在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能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6)专业搜救与社会搜救相结合

以专业搜救力量或被确定的搜救力量为主,综合协调其他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形成多部门协作、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上搜救体系,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水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救援指挥部和搜救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水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水上搜救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南京海事局的副市长或市政府指定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应的副秘书长以及南京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台办、南京海事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外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长江南京航道局、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负责人组成。

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和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分别设在南京海事局和市交通运输局。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区水上搜救中心,其他各区根据需要设立区水上搜救中心,不设立区水上搜救中心的,指定部门履行相应水上搜救职责(无通航水域的除外)。

2.1.1  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落实水上搜救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编制、管理和修订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及其子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工作;

3)制订市水上搜救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

4)建立健全全市水上搜救专家库;

5)组织、协调、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6)及时向上级水(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7)组织开展水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8)对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支出和被征用的财产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9)提出全市水上搜救区域划定方案;

10负责较大等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信息发布;

11)对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和区水上搜救中心及社会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12)负责全市水上搜救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救工作经验;

13)承担市水上油污、危化品泄漏应急和船舶安保联络工作;

14)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较大水上搜救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指导有关舆情的监测和引导处置工作。

市委台办: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台湾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南京海事局: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管辖水域搜救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市发改委:根据相关单位统筹安排,采购储备相关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上突发事件警情接报处置,搜救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以及遇难人员遗体打捞处置的相关工作,查处水上搜救工作中发生(发现)的刑事、治安案件。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国籍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水上搜救中心年度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参与船舶污染水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水域污染源造成陆域污染的控制和消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全市港口、公路及其它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市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和预警工作,提供实施水上搜救所需的水文信息;负责组织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各类水上突发事件对城市供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市农业农村局:协调渔政公务船及渔业船舶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开展旅游客船水上救援行动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协调调用救护车,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医疗服务、咨询和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协调有关搜寻救助资源。

市政府外办: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开展灭火和搜救等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区域的天气预报、灾害性气象信息和水上搜救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统筹全市应急通信保障资源调配,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救援提供公众通信网络保障。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上突发事件警情接报处置,搜救现场的治安管理,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的相关工作,查处水上搜救工作中发生(发现)的刑事、治安案件;参与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行动。

长江南京航道局:参与水上搜救行动;根据交通组织需要,负责长江南京段水域助航标志的设置;开展沉船扫测工作。

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负责支持水上搜救通信保障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在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下,负责区水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助、善后处理工作。

2.1.3  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

承担或参与全市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履行管辖水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的职能;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定期报告内河水上搜救工作开展情况;完成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4  区水上搜救中心

区水上搜救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南京海事局,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规定和决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

2)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急值守工作,接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定期汇报市水上搜救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及职责水域内相关子预案的编制、运行、更新和管理,起草市水上搜救中心工作制度、规程和规定,拟定全市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5)拟定市水上搜救培训、训练和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6)编制市水上搜救中心搜救经费预算,做好水上搜救经费的使用管理;

7)完成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咨询机构。

2.3.1  搜救专家组

市水上搜救中心组建专家库,聘任航运、海事、港口、救捞、航空、消防、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渔业、水文、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成员。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水上搜救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提供水上搜救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水上搜救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  其他咨询机构

其他咨询机构主要包括院校、科研单位等提供技术业务咨询的机构,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咨询服务。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与其他咨询机构之间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

2.4  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员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员。现场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现场指挥员由承担应急处置的水上搜救中心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指定。现场指挥部(员)按照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2)执行水上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

3)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4)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搜救行动的进展情况;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水上搜救中心提出下一步搜救行动及中止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6)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7)总结评估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5  搜救力量

2.5.1  搜救力量的组成

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及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5.2  搜救力量的职责

1)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2配备水上搜救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状态;

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水上搜救人员,并进行搜救知识技能培训;

4)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5)为水上搜救人员办理保险;

6)将本单位搜救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市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7)服从水上搜救中心的协调和指挥,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8)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时,保持与水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部(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情况;

9)根据要求,参加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来源

3.1.1  市内信息来源

全市各级气象、水务、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反恐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1.2  市外信息来源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他有关机构通报的水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3.2  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1  一级预警信息(特别严重)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陆地)、内河(湖区)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

4)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将出现持续高水位或水位继续上涨;

5)其他可能对市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预警信息。

3.2.2  二级预警信息(严重)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陆地)、内河(湖区)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

4)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5)其他可能对市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预警信息。

3.2.3  三级预警信息(较重)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陆地)、内河(湖区)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

4)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将达到警戒水位;

5)其他可能对市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预警信息。

3.2.4  四级预警信息(一般)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水面(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

4)其他可能对市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一般影响的预警信息。

3.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应按照省、市相关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应急、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气象、海事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及时发布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通报相应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转发预警信息,程序如下:当接到信息后,搜救中心进行风险评估,视情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水上搜救机构转发预警警报、部署防御措施,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等。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和区水上搜救中心按照职责,负责向相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

3.4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及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各类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其他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危害,并根据预警信息变化相应调整应急准备行动。

3.4.1  I级防御响应

1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时启动I级防御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内河搜救中心密切关注风险源动态,立即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部署防御工作,指挥长或指定的副指挥长进入指挥位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防御响应工作,并按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等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2)市水上搜救中心、内河搜救中心根据水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拟定安全预警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跨部门、跨辖区的协调工作;

3相关区水上搜救中心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岗值班;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应急物资、设施设备运输和调度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疏散或撤离。必要时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或市内河搜救中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1小时至少向相关单位、船舶发布一次预警安全信息;

5)相关成员单位、各搜救力量进入24小时应急待命状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3.4.2   Ⅱ级防御响应

1)发布“橙色”预警信号时启动Ⅱ级防御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内河搜救中心密切关注风险源动态,立即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部署防御工作,副指挥长、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进入指挥位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防御响应工作,并按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等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2)市水上搜救中心、内河搜救中心根据水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拟定安全预警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跨部门、跨辖区的协调工作;

3相关区水上搜救中心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岗值班;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应急物资、设施设备运输和调度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疏散或撤离;必要时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或市内河搜救中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3小时至少向相关单位、船舶发布一次预警安全信息;

5)相关成员单位、各搜救力量进入24小时应急待命状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3.4.3   Ⅲ级防御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信号时启动Ⅲ级防御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内河搜救中心密切关注风险源动态,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部署防御工作;

2)市水上搜救中心、内河搜救中心副指挥长或办公室主任应尽快到达指挥位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防御响应工作,并按上级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区水上搜救中心应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必要时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或市内河搜救中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6小时至少向相关船舶、单位发布一次预警安全信息;

5)相关成员单位、各搜救力量进入应急待命状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3.4.4   Ⅳ级防御响应

1)发布“蓝色”预警信号时启动Ⅳ级防御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内河搜救中心密切关注风险源动态,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部署防御工作;

2)市水上搜救中心、内河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应尽快到达指挥位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防御响应工作,并按上级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区水上搜救中心应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必要时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或市内河搜救中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各单位按职责组织指挥防御工作,每12小时至少向相关单位、船舶发布一次预警安全信息;

5)相关成员单位、各搜救力量进入应急待命状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3.5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核审批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人员负责预警信息制作审核发布(含变更和解除),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4  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信息上报

4.1  水上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4.1.1  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需由国家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告

1)各级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立即上报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并按照信息报告的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2)发生一般等级水上突发事件,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当地未设区水上搜救中心的,由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履行其职责;

3)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一般等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及时通报;

4)对达到或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限制,各级水上搜救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力争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报告。

5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遇险报警

5.1.1  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水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单边带SS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12395);

9)北斗水上遇险安全终端;

10)公安“110”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省水上搜救中心;

6)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5.1.3  水上遇险信息的内容

报警者发送水上遇险信息内容包括:

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遇险者的姓名、单位、国籍、联系方式,以及船舶和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接警者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航空器的损伤、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潮汐、水温、浪高等;

7)污染物泄漏、水域污染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5.1.4  发送水上遇险信息的要求

1)用于发送水上遇险信息的报警设备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向当地水上搜救中心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设法与遇险者联系;

3)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及时补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突发事件后,立即重新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5.2  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各级水上搜救中心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级别: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和资料;

3)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7)通过中国船讯网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搜救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上级水(海)上搜救中心查询;

10)其他途径。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水上搜救区域的,按规定启动相应预案;接到非本水上搜救区域的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应立即通报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2)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长江水域的,立即通知市水上搜救中心;发生在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的,立即通知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

3)涉及水上保安事件的,按照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船舶污染和危化品泄漏事件的,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方案进行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无论水上突发事件是否发生在本水上搜救区域内,最初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水上搜救中心自动承担应急指挥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明确移交给其他有关水上搜救中心为止。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和同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并及时作出搜救决策。

水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如下图所示

5.5  应急处置

5.5.1  水上搜救中心的任务

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处置行动状态,组织开展水上搜救行动: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情况启动相关搜救预案,下达搜救任务;

2)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3)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救工作任务与具体措施;

4)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

5)通知事发附近水域有搜救能力的应急力量前往搜救;

6)确定应急通信机制;

7)明确现场指挥(员);

8)搜救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9)根据搜救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搜救措施;

10)对搜救行动保持全程跟踪,随时掌握并及时上报现场搜救进展情况。

5.5.2  搜救指令的内容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向搜救力量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1)水上突发事件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

2)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水文气象;

4)已明确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搜救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所需信息。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5.5.3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搜救行动情况及需要,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中心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作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支持保障。

5.5.4  搜救力量的任务

1)接到水上搜救指令的,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执行;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的,及时报告;

2)按照要求将出动情况、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及搜救进展等情况及时向承担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3)服从实施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协调和指挥。

5.5.5  现场指挥(员)的行动

1)根据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指令,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救力量实施水上搜救行动;

2)及时报告现场及搜救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水上搜救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

5.5.6  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水上搜救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搜救值守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相邻搜救区域搜救力量的调派,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协调;

3)需要军事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时,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海事、应急等部门会商研判后,提请市政府协调。

5.5.7  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救

1)水上发生局部战争时,水上搜救工作进入紧急状态,按照国家有关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2)内河水域大堤决口,或水库大坝漫顶、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或出现罕见极端灾害天气造成大量人员被困水上时,或水上搜救区域内发生山体崩塌、山体滑坡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启动本预案及其他有关预案,并配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水上遇险人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3)船舶在我市水上搜救区域内发生疫情,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的,启动本预案及其他有关预案,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5.6  分级响应

5.6.1  分级响应的原则

1)任何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接警的水上搜救中心首先进行应急响应;

2)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当事故发生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水上突发事件,应适当提高响应等级;

4)发生在长江南京段的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搜救工作。发生在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的水上突发事件由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市水上搜救中心给予相应指导。

事发地的区水上搜救中心同步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未设区水上搜救中心的,由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按职责响应。

5.6.2  Ⅰ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的,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启动Ⅰ级响应,及时调派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并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采取其他必要的先期救援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上级领导机构到达现场后,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续救援处置工作。

1)市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

2)滚动发布航行警告;

3)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进入指挥位置,执行上级搜救中心指令;

4)各成员单位、事发地的区水上搜救中心主要领导到岗待命,执行上级和市水上搜救中心指令;

5)各搜救力量迅速到位,服从现场指挥(员)指挥,开展搜寻救助行动;

6)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员);各工作组对接上级救援指挥部相应工作组开展工作。

5.6.3  Ⅱ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的,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启动Ⅱ级响应,及时调派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并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采取其他必要的先期救援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上级领导机构到达现场后,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续救援处置工作。

1)市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

2)滚动发布航行警告;

3)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进入指挥位置,执行上级搜救中心指令;

4)各成员单位、事发地的区水上搜救中心主要领导到岗待命,执行上级和市水上搜救中心指令;

5)各搜救力量迅速到位,服从现场指挥(员)指挥,开展搜寻救助行动;

6)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员)。各工作组对接上级救援指挥部相应工作组开展工作。

5.6.4  Ⅲ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较大等级的,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启动Ⅲ级响应,调派应急力量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1)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省水上搜救中心、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

2)滚动发布航行警告;

3)市委或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进入指挥位置,执行上级搜救中心指令;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员);

4)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区的区水上搜救中心主要领导到岗待命,执行上级和市水上搜救中心指令;各搜救力量迅速到位,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开展搜救行动;

5)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

6)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

7)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6.5  Ⅳ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达到一般等级及以下的,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启动Ⅳ级响应,调派应急力量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1)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省水上搜救中心、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

2)滚动发布航行警告;

3)市水上搜救中心、内河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或办公室主任进入指挥位置,明确现场指挥(员),组织指挥水上搜救行动;

4)各搜救力量迅速到位,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各成员单位执行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必要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请求指导。

区水上搜救中心:

1)区水上搜救中心主要负责人进入指挥位置,明确现场指挥(员),调集搜救力量全力开展搜救工作;

2)发布航行警告;

3)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4)必要时,请求市水上搜救中心给予指导。

5.7  现场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搜救力量前往现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达到较大以上等级的,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组织成立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水上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员),各应急处置工作组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上级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服从上级指挥。

5.7.1  搜寻救助组

事件发生在长江通航水域由南京海事局牵头、发生在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长江南京航道局等单位成立水上搜寻救助组,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人员搜寻救助等工作。

5.7.2  消防安全组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会同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和其他水上搜救社会救助力量,开展消防处置工作。

5.7.3  维护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长江南京航道局根据需要成立维护警戒组,负责组织现场警戒、疏散船舶及人员、维护治安秩序和事故现场浮标设置、沉船扫测、碍航确认等工作。

5.7.4  监测分析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单位根据市水上搜救中心需要成立监测分析组,按照职责做好水文、气象、水质等方面的监测分析,及时发布相关区域的水文信息和天气预报、灾害性气象信息,为突发事件应对与搜寻救助提供决策依据。

5.7.5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医院等单位配合,负责对现场人员进行救治,及时转运、分流、救治受伤人员,做好伤亡人员统计,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送伤员救治信息。

5.7.6  通信保障组

事件发生在长江通航水域由长江南京通信管理局牵头、发生在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由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做好搜救现场公众通信保障工作。

5.7.7  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南京海事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负责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7.8  物资保障组

南京海事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搜救专业性物资保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及突发事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等单位负责通用性物资保障。

5.7.9  调查评估组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性质和本单位职责由相应成员单位牵头,南京海事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等单位根据需要相应配合,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突发事件的损失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

5.7.10  善后处置组

由市政府指定或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牵头,市委台办、南京海事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外办等部门配合,负责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付等善后工作。

5.7.11  技术专家组

由航运、海事、港口、救捞、航空、消防、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渔业、水文、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水上搜救方案等搜救行动进行论证审查,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水上搜救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5.7.12  后勤保障组

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现场救援人员的生活和后勤保障,保障搜救工作正常进行。

5.8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处置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的,先登记;离开现场的,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9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实施救助行动中,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根据事发现场与环境情况,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通知遇险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告知其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

2)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3)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搜救行动中服从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

5.10  搜救效果评估与应急处置方案调整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及时对水上搜救行动进行评估:

1)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监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6)对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1  水上应急处置的中止

受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救行动无法进行的,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以中止水上搜救行动。情况紧急的,可以先中止后报告。中止原因消除的,立即恢复水上搜救行动。

5.12  水上应急处置的终止

5.12.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可以直接终止水上搜救行动:

1)水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2)经证实险情不存在;

3)遇险人员、船舶、航空器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5.12.2  专家评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应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止(或中止)水上搜救行动,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1)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航空器、其他载运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水文、环境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终止水上搜救行动的指令下达后,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向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个人通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5.12.3  专家评估权限

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依照权限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1)一般及较大等级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终止(或中止)专家评估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或市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按职责组织开展,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2)重大等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终止(或中止)专家评估工作按上级规定组织开展。

5.12.4  搜救行动恢复

被终止(或中止)的水上搜救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对获得的新信息进行核实,若新信息被证明可信,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作出恢复搜救决定。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要求下一级搜救中心恢复水上搜救行动。

5.13  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或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救工作的虚假信息。

5.13.1  信息发布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或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中心依法对外发布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未经批准,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救助行动的报道。

信息发布应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

5.13.2  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概况;

2)遇险人员情况,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搜救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上搜寻救助的善后工作。

6.1.2  伤员的处置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3  获救人员的处置

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港澳台事务部门或外事部门协助;外国籍人员的遣返由公安部门负责,外事部门协助。

6.1.4  死亡人员的处置

有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处置;无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处置;港澳台或外国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置。

6.2  保险

1)参加现场搜救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参加搜救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水上搜救所涉的理赔工作。

6.3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组织搜救行动的搜救中心负责搜救总结评估工作;

2)市级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等级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效果评估,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由市水上搜救中心上报省水上搜救中心;

3重大及以上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评估工作按上级要求开展。

7  应急保障

7.1  基本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将水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水上搜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水上搜救体系,完善水上搜救机制,加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

7.1.1  基础建设

1)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根据预防、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置水上搜救中心,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设立搜救分中心;

2)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需求,为其设立的水上搜救中心提供必要的场所支持,包括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和指挥调度、值班备勤场所等,并实现各类场所“平急两用”的高效转换。

3)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整合当地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救力量,配备必要的搜救设施、设备;

4)水上搜救中心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备,设置并公布“12395”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24小时连续值守;

5)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

7.1.2  避险水域

南京海事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管辖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水上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生态功能区划单位在划定水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水域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

7.1.3  危险源、危险区域辨识

南京海事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完善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  通信主管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水上应急的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水上搜救行动的需要,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提供应急通信保障,保障水上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7.2.2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应配备能保证搜救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作本地区《水上应急通信录》,保证水上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中心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在实施水上搜救行动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常用水上遇险报警、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  应急救助力量保障

1)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应建立水上应急保障队伍和设备信息库;

2)应急救助单位按照要求配备搜救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3)应急救助人员按照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装备。

7.3.2  设施、场地与交通保障

1)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水上搜救中心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为其设置的水上搜救中心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运送应急器材提供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7.3.3  经费保障

1)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将水上搜救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做好水上搜救经费使用管理,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水上搜救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公众信息交流

1)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编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各级水上搜救中心依法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3)各级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实际情况,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遇险自救互救能力;

5)新闻媒体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

7.4.2  培训

1)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3)被确定为水上搜救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组织,各级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  训练

1)专业搜救力量建立日常训练制度,制订训练计划,明确训练项目和训练内容以及相应标准,并付诸实施;

2)被确定为水上搜救力量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应急处置训练计划,保证必要的训练。

7.4.4  演习

1)为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搜救单位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检验参与单位应急水平,各级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开展应对不同级别水上突发事件的水上搜救演习;

2)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习;

3)市水上搜救中心每3年举行一次较大规模的综合演习;

4)各级水上搜救中心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单项演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5)应急演习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习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习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参演人员的处置情况,演习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习评估。

7.5  监督检查

市水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情况,由省水上搜救中心或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区水上搜救中心执行预案情况,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的突发事件;

2)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3)水上搜救区域,是指由水上搜救中心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4)省水上搜救中心划定的由我市负责搜救的长江水域是指:长江南京段(上界为乌江河口与慈湖河口连线,下界为新河口与仪征十二圩连线);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预案的编制、批准

1)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预案正文经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按程序送市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市水上搜救中心名义印发;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报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审定,通信联络内容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报市水上搜救中心;

3)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预案报市水上搜救中心批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8.2.2  预案的评估

各级水上搜救中心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可采取专家、参加应急处置相关人员和水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并撰写评估报告。

8.2.3  预案的修订

当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评估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负责预案管理的水上搜救中心组织修订。

8.2.4  备案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部门预案等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以下情形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及其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补偿和责任追究。

1)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因水上搜救工作造成财产损失的予以补偿;

3)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予以责任追究。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南京市水上搜救中心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号)中的《南京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站群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