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区成立的业委会解散后,应该由谁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四)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问:小区成立的业委会解散后,应该由谁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四)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