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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哪些情形属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时间:2026-06-24 14:24 来源: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

问:哪些情形属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答:1、重复享受:待遇享受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制度内、跨制度或者跨险种违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2、死亡或失踪后继续领取: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失踪等丧失待遇领取条件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未按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3、信息变更未及时申报:用人单位或者待遇享受人员未及时申报待遇调整信息等原因,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4、服刑期间违规领取:待遇享受人员在押服刑期间及服刑期满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情形:其他不符合规定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如有上述情形,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亲属,请及时前往社保经办机构主动退回多享受的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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