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南京市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业主本人吗?
答: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企业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五)书面承诺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二)业主,是指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权利人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上记载的物业买受人。
综上,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才可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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