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内容并无对“多次指导”的解释,请问“多次”具体所指次数是多少?
答: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住宅小区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多次指导后仍未能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多次”具体所指次数为三次及以上,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三次及以上的指导行为后仍未能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