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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仅拥有车位产权的产权人是否具备业主身份?
发布时间:2025-04-14 11:05 来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问:仅拥有车位产权的产权人是否具备业主身份?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因此,已取得车位不动产权证的可依上述司法解释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同时,业主身份的确认还需要结合本小区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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