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事人为上海集体户口,在南京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根据《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须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须复印首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2、根据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相关要求,如双方均非江苏户籍,且一方持有南京有效的居住证,可以凭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如双方有一方为江苏户籍,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南京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如双方均非江苏户籍,且无南京有效的居住证,无法在南京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