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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至早补缴至哪一年?
发布时间:2024-11-25 14:35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问: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至早补缴至哪一年?

答:参保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申请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中:(1)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至规定领取年龄。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通过补缴的方式补足。(2)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年限限制:可一次性缴纳累计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不能无限期往前追溯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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