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物业服务企业未公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情况,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上述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问:物业服务企业未公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情况,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上述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