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将树脂包装桶原厂回收继续作为树脂灌装桶使用,是否可以不按照固废管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一百二十四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据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可不按照固废管理。为控制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在回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应当按照国家对该包装物、容器所包装的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其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环境监管。对于破损等无法回用的包装物应严格按照危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