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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购房后应从何时开始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发布时间:2023-12-22 09:44 来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问:购房后应从何时开始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符合交付条件、建设单位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从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对缴费起始日期有异议,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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