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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的,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发布时间:2023-12-04 15:4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问: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的,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根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的附件:南京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执行部门的职责分工,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的。由建设部门、房产部门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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