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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5 10:45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对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参与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实施相应配套措施。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1.如原旧房曾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在购买新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原旧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认定结果执行。

    2.参照我市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上浮20%。

    3.新购房办理购房和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购买原旧房时的提取条件认定结果执行。

    4.上述配套措施的实施期限与南京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实施期限一致。

    本通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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