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日报 时间:2025-11-03 10:1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10月30日,修订后的《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此次全面修订以破解湿地保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从加强湿地规划与管理、强化湿地保护利用、系统开展湿地修复、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等方面新增细化规定,进行系统性完善,为全市10.46万公顷湿地资源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法治保障。
此次修订重点厘清了“由谁管”的权责边界。《条例》明确,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资源统筹监督管理,牵头编制保护规划及跨区域协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湿地确权登记,水行政部门管河湖湿地修复,生态环境部门抓污染防治,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珍稀水生动物保护,形成“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格局。同时细化各级主体责任、完善分级管控机制、强化修复与监督举措,标志着南京湿地保护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系统化治理”转变。
针对“怎么管”的核心问题,《条例》既筑牢生态保护红线,又兼顾合理利用需求。结合南京湿地保护实际,《条例》明确保护体系建设路径: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形式。目前,全市已建成1处国家级湿地公园、8处省级湿地公园及31个湿地保护小区。在利用方面,实行重要湿地与一般湿地分类指导,鼓励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自然体验等合规活动。
《条例》确立“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原则,不搞“一刀切”禁止。例如,鼓励通过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保护湿地。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当地居民等,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参与湿地管护,让社会力量成为湿地保护“合伙人”。
此次修订新增“湿地修复”专章,确立“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结合长江大保护战略,《条例》对长江流域南京段湿地修复设立专条,要求统筹开展水土保持、岸线修复等工作,新济洲洲滩湿地修复等成功案例的技术经验被纳入规范。针对小微湿地保护短板,《条例》明确对8公顷以下退化小微湿地实施分级修复,发挥其改善人居环境的生态功能。2023年,南京长江洲滩湿地生态修复入围“保尔森奖”提名。这些实践经验通过立法转化为制度优势。
为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学校的湿地保护教育责任,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以及每年十一月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均被纳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