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相关资质、业绩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23-05-22 17:25 来源: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答: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答: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