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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招标时,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2-12-06 12:01   来源: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答:《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明确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但不限于以下的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