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法定维权手段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1-01-27 09:30 来源: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维权,其法定维权手段有:
(1)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