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换住宅物业服务企业?
发布时间:2026-01-12问:如何更换住宅物业服务企业?
答:若属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因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告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物业服务不符合履约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若不属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业主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