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031/2026-49136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政府令 / 命令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8-13 |
| 生效日期: | 2026-08-13 | 失效日期: |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否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 ||
| 文 号: | 政府令第359号 | 关 键 词: | 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决定 |
| 内容概览: |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26年8月12日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忠军
2026年8月13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维护法治统一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最新要求,市政府对涉及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2.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附件1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对《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鼓励扬尘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应用”。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工地设置不低于5米的高标准围挡”修改为“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工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置高度不低于4米的围挡”。
第四项中的“建筑垃圾”修改为“建筑垃圾、建筑土方”。
第八项修改为:“土方、拆除、铣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压尘等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根据要求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三)删去第十六条中的“露天”。
第二项修改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喷淋或者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四)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实施分区作业,做好场地降尘、抑尘等措施”。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废石、废渣、泥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按规定进行围挡,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等;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六)删去第二十八条。
(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单位、渣土处置场和物料运输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将本办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第五、七条中的“水行政”修改为“水务”;将第九条中的“大气污染”修改为“重污染天气”、“应急”修改为“应对”;将第十条中的“工程概预算”修改为“工程造价”;将十三条中的“洗刨”修改为“铣刨”;将第二十条中的“铺装”修改为“透水铺装”。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二、对《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自动监测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通信线路依法受到保护,禁止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自动监测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排污单位有关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排污单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四)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三、对《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应当做好坐标转换的技术服务支撑工作,满足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城市治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公共服务、城市治理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附件2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00年5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修订)
二、《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8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发布)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