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25-87647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政府令 / 命令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12-20
    生效日期:    2026-02-01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否
    信息名称: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文  号:    政府令第354号 关 键 词:    禄口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内容概览: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忠军

    2025年12月20日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飞行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包括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禄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涉及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建立辖区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属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孔明灯、风筝等违规飞行扰乱飞行秩序以及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查处使用激光设备照射航空器及其他破坏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在建工程使用的塔吊、吊车等机械设备影响飞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绿化园林(林业)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林地内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

    体育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信鸽、航空等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气象部门负责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禄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干扰监测、查处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支持机场管理机构协调、处置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日常巡视和协调处置工作,并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协同机场管理机构做好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共同做好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禄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置,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七条  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限制高度要求纳入该区域的详细规划。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出净空参考高度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机场净空审核要求,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以及通讯铁塔、电力铁塔、风力发电机等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

    在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九条  禁止在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五)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影响飞行安全;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或者升放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航空器、孔明灯、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禄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有权立即制止并通报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经制止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报告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禄口机场净空关注区域内超过或者等于净空参考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等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机场管理机构在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巡查发现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测量和评估。对属于超高障碍物的,立即制止并协调相关单位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并将情况通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新增超高障碍物影响消除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障碍物产权单位、建设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飞行安全。

    机场管理机构在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巡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清除。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绿化园林(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定完善鸟害防范方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鸟类对飞行安全产生危害。

    第十三条  在禄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接报或者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通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同时予以配合处置。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飞、饲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

    体育部门应当加强信鸽、模型航空器、风筝等体育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其在组织放飞信鸽和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禄口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确定空飘物重点防范时段和区域,并协助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划定机场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者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禁止在禄口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修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

    (五)种植高大植物;

    (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通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依法查处。

    本市在有关领域和区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综合执法,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有关职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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