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031/2024-33920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市政府办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成日期: | 2024-05-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否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宁政办发〔2024〕24号 | 关 键 词: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知 |
内容概览: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目标,有效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应急处突能力,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主席令第6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
(9)《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应急〔2020〕28号);
(10)《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环应急〔2020〕28号);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12)《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
(13)《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
(14)《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32号);
(15)《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37号);
(16)《江苏省突发事件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程序规定》(苏环办〔2020〕303号);
(17)《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政发〔2020〕86号);
(18)《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宁政传〔2023〕19号)。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受到生态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宁政传〔2023〕19号)组织实施。
1.5 预案体系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层级组成,具体情况见下图。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
出现跨区(新区)、市、省的情况时,启动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7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临时中断24小时以上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水源地取水临时中断,或乡镇水源地12小时以上的。
6.造成跨省(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水源地取水临时中断,或县级水源地取水能力受到影响的。
6.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5)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市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具体情况见下图。各区(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各区级人民政府和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北新区管委会”)确定。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1 领导机构
2.1.1 领导机构组成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绿化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南京供电公司等企业和各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1.2 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Ⅰ、Ⅱ级响应时,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或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是否要求有关企业实施限产、停产。
(5)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市内地区或相近、相邻市通报情况,视情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请求支援。
2.1.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舆情管控和新闻发布工作。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网上舆情监控,指导开展引导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按《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传播渠道发布(含变更和解除)预警信息;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做好煤、电、油和气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天然气、电力企业进行抢险排危工作,协调保障电力畅通;参与处理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恢复重建的规划制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调查核实统计工业企业的灾情,督促责任工业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的限产、停产方案实施;负责协调企业生产救灾急需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通报工作;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运输等车辆通行;负责协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勘验,提取固定证据,对涉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做好公路(含高速)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铁路交通事故和船舶交通事故等引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按职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
市财政局:在事权范围内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理信息作为决策支撑,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所需的应急测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有关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因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集并征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技术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涉及交通运输领域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水文数据采集,按要求报送水文等有关信息;指导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中有关水工程调度工作;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的情况下,启动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内河非航道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容环境、环卫设施的恢复工作,并配合公安部门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市绿化园林局: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日常维保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和渔业资源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参与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受救治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毗邻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的协调。
南京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内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负责组建长江南京段船舶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统筹长江南京段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资源调配、事故调查等工作;支持地方交通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阻止岸基污染长江,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处置协调组日常办公机构职责,实施长江水上应急救援。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情况的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组织参加核生化、爆炸等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有关救援行动。
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应急通信保障资源调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救援提供公众通信网络保障。
2.2 日常工作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日常工作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应急演练、应急能力建设等。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评估事件信息。
(5)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6)负责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及各区(新区)制订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工作。
(7)负责应急专家库建立与维护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动态更新。
(8)加强与毗邻市的联系,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9)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指挥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区级现场应急指挥职能。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水旱灾害除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沿用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现场指挥机构。
(3)交通道路及其基础设施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4)长江南京段船舶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南京海事局负责。
(5)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部门。
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和通信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各应急工作组职责为: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南京海事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绿化园林局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执行有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事件。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南京海事局、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和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绿化园林局、市气象局和事发地及受影响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环境事件性质、等级的审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通信保障组:由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电信运营企业等组成。负责采用有线、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确保通讯畅通。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处突的专家组成,主要包括政府机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领域专家。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为事件防范、现场应急和后期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控和风险预判
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随接随报、边报边核、急事急报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判和报告,做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环境监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南京海事、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核实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通报所在地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经审签后,按《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
3.2.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
有关部门发现突发事故(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有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力争接报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同时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限制,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市委、市政府调度的信息,应在40分钟内书面上报有关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信息,应按照网有必核、网有必追、网有必报的要求及时上报信息。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省内其他市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报有关信息;出现跨省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4.1.2 报告内容和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者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4.2 先期处置
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有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快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切断和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3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由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有关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成立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对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有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省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4.4 指挥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专业工作组进行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4.5.1 赶赴现场
本预案启动后,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责成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建应急现场指挥部和专业工作组,确定牵头部门。各现场专业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启动其他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4.5.2 人员转移及安置
首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条件。
4.5.3 污染处置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进一步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专业优势,制订综合处置方案,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消除环境风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4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必要的水文气象及地质等参数,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污染物影响范围,周围是否有敏感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功能区划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因子、点位、频次和方法,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5 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5.6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5.7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
4.5.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应急终止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监测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并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7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 后期处置
5.1 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上级、市级、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救援队伍行动和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5.3 事件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结论作为追责问责和整改落实的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5.4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和理赔。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6.2 装备物资保障
按照储备充足、门类齐全、快速调拨、适时更新的工作原则,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市政府、各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以“市、区(江北新区)为主、省级调控、资源互补、常专结合、全部上网”的应急物资储备模式,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紧急情况下,市、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必要时,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和铁路等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依法对有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6.4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保障可同时应对两起一般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其他有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等。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5 生活及卫生安全保障
由市应急管理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6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
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公安、交通、海事和应急等部门要签订联动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突发事件快速通报、应急处置联动响应以及长江干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人员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 应急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善后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应急监测包括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
8.2 预案修订、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号)中的《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报送单位: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签发:
(标题) | |||
发生时间 | 发生地点 | ||
信息来源 | 事件性质 | ||
事故简况 | |||
备 注 |
报告人: 电话: 手机:
附件2
专家库名单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所学专业 | 单位 (全称) | 行政职务 | 擅长领域 | 可参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领域 |
1 | 卜现亭 | 男 | 环境工程 | 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院党总支书记 | 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危险废物管理 | 水环境、土壤及危险废物有关突发环境事件 |
2 | 曾石 | 男 | 环境学 | 江苏省表面工程行业协会 | 副主任 | 风险评估、应急管理、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 | 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 |
3 | 陈纪赛 | 男 | 化工机械与设备 | 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土壤、应急救援、环境修复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事后恢复 |
4 | 陈森 | 男 | 环境工程 | 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副总工/固废 中心主任 |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及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管理、环境损害评估、环境司法鉴定 | 危险废物有关突发环境事件 |
5 | 陈宋辉 | 男 | 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 | 南京浩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大气、固体废物、应急管理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 |
6 | 陈振翔 | 男 | 环境科学 | 江苏星州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风险评估、损害鉴定、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 | 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科研、其他专业领域 |
7 | 谌伟艳 | 女 | 环境工程 | 江苏华东新能源勘探有限公司(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三队) | 副总工 | 土壤及地下水、风险评估、环境修复 | 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 |
8 | 崔世海 | 男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南京师范大学 | 教授 | 固体废物、损害鉴定、风险评估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 |
9 | 崔志强 | 男 | 应用化学 | 铭瑞环境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损害鉴定 | 预案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法律政策 |
10 | 戴昌德 | 男 | 焦化 | 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退休) | 应急管理 | 预案管理 |
11 | 戴开静 | 女 | 环境工程与科学 | 南京美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管理与规划、环境准入管理、环境法律经济政策 | 预案管理、法律政策、其他环境管理 |
12 | 府灵敏 | 男 | 环境工程 | 南京环境科学学会 | 副秘书长 | 大气、水、固体废物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 |
13 | 高长青 | 男 | 金属材料腐蚀与防护 | 江苏省表面工程行业协会 | 副主任 | 表面处理、化工、铸造等特种制造行业的风险评估、应急管理 | 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 |
14 | 郭明高 | 男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南京红宝丽聚氨酯有限公司 | 安全总监 (安环部部长) | 化学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急管理、应急救援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其他环境管理 |
15 | 何山河 | 男 | 经济管理 | 江苏顺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风险评估、应急管理、环境修复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应急监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生态修复工作 |
16 | 吉栋梁 | 男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江苏开放大学 | 高级工程师 | 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风险评估、损害鉴定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 |
17 | 蒋乐平 | 男 | 大气科学 | 江苏润环环境科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大气、风险评估、风险管理 | 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 |
18 | 焦涛 | 男 | 环境规划与评价 |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 副院长 | 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损害鉴定 | 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 |
19 | 李植汶 | 男 | 电气自动化 |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总指挥 EHS部长兼质量部长 | 应急管理、风险管理、水治理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 |
20 | 李宗春 | 男 | 水文地质工程 | 江苏华东新能源勘探有限公司(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三队) | 副总 | 土壤及地下水、风险评估、环境修复 | 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 |
21 | 陆鹏宇 | 男 | 机械工程领域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 安全环保 首席专家 | 化学品、应急管理、应急救援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 |
22 | 陆元华 | 男 | 油气储运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能量管理专家 | 化学品、风险管理、环境监测 | 质量风险评估、大数据分析、加油站地表水监测 |
23 | 倪峥 | 男 | 环境工程 | 蜂巢能源(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环境安全 技术经理 | 危化品储运应急安全消防、危废储运安全、有机等废气处理设施安全、可燃粉尘防火防爆、环境泄漏事故应急管理、消防应急安全 | 应急管理类 |
24 | 苏秋克 | 男 | 环境工程 |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 高级工程师 | 土壤、地下水、固废等污染防治、风险评估、损害鉴定 |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环境风险评估 |
25 | 唐景华 | 男 | 化学工程 | 中国石化扬子石化橡胶厂 | 环保安全部长 (退二线) | 风险评估、应急管理、应急救援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 |
26 | 田爱军 | 男 | 环境工程 |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 副总经理 | 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环境管理与规划 | 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 |
27 | 王大伟 | 男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河海大学 | 副院长 | 水污染防治、环境修复 | 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业 |
28 | 王焕庆 | 男 | 食品科学 | 南京华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环境监测 | 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 |
29 | 王慧 | 女 | 石油加工 |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环保专家 | 石油化工工艺技术审查、环保三同时及验收、环境隐患排查、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 | 应急管理类、污染治理类、其他专业领域类(化工领域) |
30 | 王士昭 | 男 | 环境工程 | 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 | 环保高级顾问 | 汽车行业、固废、水、气污染防治、风险评估与管理、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 | 机械汽车行业有关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评估与调查处置 |
31 | 王淑芬 | 女 | 企业管理 | 南京泓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队 | 总经理 | 应急管理应急救援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 |
32 | 魏玉香 | 女 | 地球化学 | 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 副科 | 风险评估、损害鉴定、环境监测 | 应急监测、预案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 |
33 | 吴海杰 | 男 | 环境工程 | 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 | 科长 |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应急管理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 |
34 | 吴建金 | 男 | 工商管理 |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原) | 副总经理 | 环境管理与规划、风险管理、其他技术类与管理类 | 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其他环境管理 |
35 | 吴阳 | 男 | 环境科学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 科长 | 水、气、固体废物、土壤等污染防治、风险管理、应急管理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 |
36 | 吴云波 | 女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 应急管理、损害鉴定、环境管理与规划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 |
37 | 许建华 | 男 | 环境工程 | 南京环境科学学会 | 秘书长 | 土壤、应急管理、固体废物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应急监测、预案管理 |
38 | 许小群 | 男 | 安全工程 | 中石化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安全环保专家 | 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风险评估、预案管理 | 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 |
39 | 许志良 | 男 | 环境工程 | 上海同济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江苏事业部 总经理 | 风险评估、应急管理、环境管理与规划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防控 |
40 | 尧一骏 | 男 | 工程学 |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 研究员 | 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风险评估、环境修复 | 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 |
41 | 尤文辉 | 男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化学品、应急管理、应急救援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 |
42 | 于新泉 | 男 | 环境工程 | 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质量部部长 副总工 |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环境管理与规划 | 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法律政策 |
43 | 袁立 | 男 | 环境工程 | 南京启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风险评估、损害鉴定、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 | 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 |
44 | 张瑜 | 女 | 环境科学 | 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 所长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风险评估、损害鉴定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 |
45 | 朱健丰 | 男 | 安全工程 | 南京威立雅同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安环总监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急管理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 |
46 | 朱立新 | 男 | 环境工程 | 南京沿江资源生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执行院长 | 大气、水等污染防治、风险评估、应急管理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预案管理、环境风险评估 |
47 | 祝建中 | 男 | 环境工程化学工程 | 河海大学 | 教授 | 固体废物、土壤、环境修复 |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与处置、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评估与调查处置 |
附件3
事故现场应急防护基本原则
一、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为了保护应急人员并有效地实施现场应急,在开展应急行动之前,应根据污染物特点,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面部防护罩、靴套、防毒手套、防护服、气密防护眼镜以及应急灯等,佩戴齐全后方可进入现场。
二、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快速判定安全区域。
(二)确定紧急撤离路线。
(三)人员引导,就近撤离到安全区域。
(四)清点人数,上报数据。
(五)受伤害人员立即开展人员急救。
三、应急人员进入、撤离事件现场的条件、方法
(一)进入前,报告每批参加抢险或救护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并登记。
(二)了解现场环境状况及风向。
(三)确定进入路线及撤离路线。
(四)从上风向快速进入事件现场。
(五)按路线撤离,清点人员,报告,待命。
四、人员的救援方式及安全保护措施
(一)现场及周边人员及时开展自救和互救行动。
(二)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导引救护车和医疗人员进入。
(三)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将伤员迅速转移到急救点。
(四)现场中毒人员应迅速脱离现场,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松开扎紧的衣服,仔细检查病人的病情。
(五)现场急救注意事项。
1.做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2.防止继发性损害。
3.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
4.所用救援器材具备安全要求。
5.伤病员有化学性毒物沾染时必须根据毒物特性进行洗消,防止毒物继续吸收。
(六)搬运伤员时注意事项。
1.根据伤情,选择搬运方法和工具,注意保护受伤部位。
2.呼吸已停止或呼吸微弱以及胸部、背部骨折的伤员,禁止背运,应使用担架或双人抬运。
3.搬运时动作轻,不可强拉,运送要迅速及时,争取时间。
4.严重出血的伤员,应采取临时止血包扎的措施。
5.救护在高处作业的伤员,应采取防止坠落、摔伤的措施。
五、进出人员、装备的洗消
(一)在轻危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
(二)洗消的对象包括轻度中毒人员、重度中毒人员在送医院治疗之前、现场医务人员、消防和其它抢险人员、染毒群众及染毒器具。
(三)收集并处理洗消污水。
附件4
现场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事件发生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工作。
一、了解现场情况
(一)事故地点及原因。
(二)人员伤亡情况。
(三)事故类型(固定源、移动源;火灾爆炸次生、泄漏等)。
(四)污染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
(五)周边居民、建筑物、地形地貌等。
二、排查
(一)搜寻遇险人员。
(二)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范围。
(三)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
(四)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
(五)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确定攻防路线、阵地、设立指挥部。
(七)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八)排查引发环境事故的污染源。
三、现场隔离
(一)根据现场、排查情况确定隔离区域。
(二)将隔离区域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视情设立隔离带。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严格控制各区域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并进行安全检查、逐一登记。
四、控制污染源
(一)制定现场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
(二)根据排查及监测结果,确定污染消除方案并实施。
(三)禁绝火源。
(四)现场处置措施。
1.对于毒害类气体泄漏或次生大气污染物类事故,采取堵、截、转等方式切断泄漏源,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撒粉状消毒剂等方式消除空气中毒气污染。
2.对于陆上液态物质泄漏,采取堵截、收容、覆盖、转移等方式。
3.对于水体污染事故,考虑污染物主要特性和入水后的短期行为,将危险化学品划分成四大类,具体划分如下:挥发型危险化学品、漂浮型危险化学品、溶解型危险化学品以及沉降型危险化学品。
(1)挥发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喷雾稀释、化学洗消、强力驱散等。
(2)漂浮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泡沫覆盖、围油栏围控、机械回收、吸收剂法、现场焚烧等。
(3)溶解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化学洗消、絮凝法、活性炭吸附等。
(4)沉降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固化底床、动力捕捞、深水挖掘等。
4.对于溢油类事故,根据事故特点决定所选择的溢油应急处置对策,选择适用的溢油应急设备,采用控制溢油源、应急卸载和水下抽油、溢油围控、机械回收、吸附回收等方法对溢油进行清除回收。
5.对于应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器材、吸附材料、废液等固体废物和事故废水(消防废水)等,统一回收处置,确保事故废水全部得以处理。
五、事故现场洗消
(一)少量残液,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收集后按危险废物处置。
(二)对于污染局部土壤的事故,应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污染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决定进一步的处理对策。
(三)现场环境检测合格后,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
(四)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附件5
关于(事件名称)的调查报告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发单位、事件类别、事件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件基本情况概述。领导对于事件的批示、要求。事件调查组成立依据和组成情况,以及开展工作简况。对于事件认定。
一、事发单位概况
事发单位基本情况。涉及事件污染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中间品情况,有关的生产工艺、工段、车间等情况,事件污染物质产生的情况等。
事发单位周边学校、居民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情况。
二、事件经过及环境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件经过
事件的发生、造成环境污染的过程、造成的后果等。
(二)信息报告情况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三)环境应急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报告及应急救援、污染处置情况。
(四)善后处置情况
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情况。
三、事件原因和认定
(一)事件原因
该事件主要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原因。
(二)事件认定
明确事件的类型,是否属于突发环境事件。
(三)事件定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定级并说明原因。
四、事发单位落实管理要求情况
事发单位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及环境污染防治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由安全生产事件或交通运输事件等其他事件次生的,事发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或交通运输等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五、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履职情况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涉及事件污染物质的事发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
六、事件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件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建议移送给其他部门的;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追责的;
(四)建议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约谈的;
(五)生态环境领域问题的处理;
(六)通报考核的。
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八、调查组成员名单
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九、附件
调查报告所需附件。
附件6
涉危险废物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及管理要求
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涉事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对于突发环境事件中无明确责任人的危险废物,由属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
涉事单位应及时向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报送先期处置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主要成分、危险特性、事故类型、污染源控制或切断措施、污染防治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在确定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及利用处置单位后,将先期处置情况同步转交给相应的运输及利用处置单位。
一、先期处置
(一)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等各小组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危险特性、监测结果等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及时开展检测,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并结合危险废物成分、数量、危险特性及周边环境敏感点、水文、气象、地貌等环境概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布点、频次及监测方法,开展周围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形成周围人员疏散建议。
(三)现场应急处置
污染处置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危险废物种类、成分、危险特性、污染范围等开展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1.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大气环境污染时,需及时切断和控制污染源,并分析污染扩散趋势。采取在下风向喷射雾状水、设置水幕水带或在上风向设置直流水枪喷射等措施稀释、吸收有毒有害气体。如为可燃性危险废物,可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如为液态危险废物泄漏挥发,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抑制其挥发。现场处置采取喷淋等措施时,需同步采取围堤堵截等方式收集污染废水,以防排入外环境。
2.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水体环境污染时,需及时切断和控制污染源,并分析污染扩散趋势,确定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及时划定紧急隔离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根据危险废物主要成分,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污染。涉及长江南京段水域污染时,污染处置组需及时会同南京海事局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3.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环境污染时,需及时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暂存,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污染扩散趋势分析,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危险特性及土壤污染程度,采取隔离、吸附、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处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时消除环境污染。
二、应急处置程序及管理要求
(一)集中收集
危险废物收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收集时应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及标签。
1.收集作业要求。(1)确定作业区域,设置作业界限标志和警示牌。(2)配备必要的收集工具和包装物,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3)应做好台账记录,如收集地点、收集日期、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形态、包装形式等。(4)收集不具备运输包装条件的危险废物,且危险特性不会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重大危害时,可在临时包装后进行暂时贮存,但正式运输前应按下述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2.包装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时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物理形态、运输要求等因素确定包装形式,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包装基本要求。(1)废弃危化品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2)具有易燃性的危险废物满足易燃性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3)具有爆炸性或者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经预处理稳定化后,包装封口需严密;(4)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其容器和包装物封闭形式能有效隔断污染物迁移扩散途径。(5)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其包装容器的材质应具有相容性,并且具有一定强度。(6)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不宜盛装过满,应保留一定的空间。(7)有粉尘产生的固态危险废物,包装封口需严密,避免粉尘扩散;(8)可能有渗滤液产生的固态危险废物,应使用防渗包装。
(二)临时贮存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危险废物应及时转移处置。当危险废物数量较大且不能及时清运时,可考虑临时贮存。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应优先考虑周边已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若无可依托贮存设施,则需设置临时贮存场所。(1)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确保临时贮存期间不发生二次污染和安全事故。(2)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应配置有机气体报警器、火灾报警装置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3)建立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台账,做好危险废物出入库交接记录。(4)临时贮存期限应根据应急处置进度安排确定,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5)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应满足《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
(三)转移运输
危险废物运输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其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组织实施,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1.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运输。(1)危险废物运输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的要求。(2)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运输的规定。(3)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HW49(900—042—49)类危险废物和其他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以及事件现场遗留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按事发地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时,可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四)利用处置
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委托给具有相应利用处理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可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有关信息http://sthjj.nanjing.gov.cn/ztzl/wryjgxxgk/)进行利用处置,其中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利用处置需与应急管理部门会商后开展。利用处置单位的选择需综合考虑运输距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规模及利用处理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HW49(900—042—49)类危险废物和其他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以及事件现场遗留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按事发地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利用或处置时,利用或处置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南京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南京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为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区域外波及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到水源地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宁政传〔2023〕19号)组织实施。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作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独立编制,与《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外,按照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或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的范围时,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跨行政区域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周边行政单位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共同处置。本应急预案与上位预案和下位预案之间互为衔接,一旦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同时启动有关预案并进行联动,各预案间衔接图见图1。
图1 应急预案衔接图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协调联动、快速反应。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能力,及时准确把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积极做好技术准备,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属地为主、科学处置。充分发挥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4)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加强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和设施准备工作,发挥综合优势,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能快速有效地调动各方资源,发挥资源储备的作用。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南京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图2 南京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成立
当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涉及跨区的一般(Ⅳ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见3.1.3章节),市政府成立南京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受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2.1.2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组成: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成员单位。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局、南京海事局、长航公安局南京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供水单位等,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职责: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职责分工见《应急指挥部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附件4)。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
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设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供水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专家组七个现场应急处置组。
(1)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发展趋势,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
(2)应急处置组:负责污染水体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消除或减轻对水源地的影响;负责泄露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和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事后调查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车辆、通讯和人员等各项需求;为救援行动提供物资保证(包括污染物吸附、中和的材料及药剂,挖掘或设置临时围堰的器材,监测器材和指挥通信器材等);负责应急时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应急期间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组织净水供应。
(4)应急供水保障组:督促供水单位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启用应急水源地供水。
(5)医疗救护组:组织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
(6)新闻宣传组:负责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新闻的审核和发布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7)应急专家组: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演变规律等进行研判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处置办法;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污染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有关指导建议。
七个现场应急处置组的组成单位见《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表》(附件5)。
2.3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水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饮用水环境监测数据等信息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报告等工作。
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和供水单位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电话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务部门可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观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通过群众举报、事故发生单位报告、日常巡查等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5)通过其他发现、涉及、经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报告获取信息。
3.1.2 信息研判
通过日常监测监控发现水质异常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部门,应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并通过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结合应急监测数据分析,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并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取水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
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立前,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迅速组织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1.3 事件分级
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分为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下同)水源地直接导致300万人以上用水受到影响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临时中断24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直接导致1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用水受到影响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临时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较大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直接导致3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用水受到影响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能力受到影响的。
(4)一般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直接导致30万人以下用水受到影响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③环境污染对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可能导致取水能力受到影响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及启动条件
(1)预警分级
按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预警的启动条件
经信息研判初步认定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对应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①Ⅰ级(红色预警):经信息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②Ⅱ级(橙色预警):经信息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③Ⅲ级(黄色预警):经信息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④Ⅳ级(蓝色预警):经信息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2.2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南京市政府可发布全部级别的预警;其中蓝色预警、黄色预警可由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发布。
(2)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经批准同意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地区。宣传部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图3 预警发布流程图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3)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有关工作。
(4)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应急备用水源等准备。
(5)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6)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水源地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8)调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9)在事故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10)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警措施。
3.2.4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各成员单位应将接收到的信息及时报告市水源地协调办公室。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2)经过核实后,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各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市主管部门先于地方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地方有关部门要核实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信息。
3.3.2 报告通报程序
市水源地协调办公室负责与有关部门、属地政府保持密切联系。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信息的双向畅通。
(1)发生或发现已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同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委员会、水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救援(遇火灾爆炸)、交通运输(遇入湖河道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海事(遇长江南京段水上运输事故)、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3)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
事件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
已采取的措施:赶赴现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情况、处置效果;
监测情况:布点监测方案、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下一步工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
(2)续报
事件最新进展: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效果;
监测情况:取样监测的具体时间、监测结果超标情况;
下一步工作: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3)处理结果报告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通过传真或网络发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要主动致电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事故点附近水利设施工程情况、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附近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3.5 应急监测
3.5.1 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内容。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断面),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对于固定源污染,可以通过该固定源负责人了解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信息来确定监测项目;
对于流动源污染,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看运载记录或者从移动载体泄漏物中获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信息来确定监测项目;
对于未知源污染,监测项目的确定须从事件的现场特征入手,结合事件周边的交通及地理环境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来确定监测项目。
必要时咨询组专家意见。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严格实行质量控制,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8)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和上报。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监测快报的形式立即上报给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作为决策的依据。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保护区附近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加油站、运输车辆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包括固定源、道路流动源、水路流动源、非点源等),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组织人员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由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组织人员利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若无导流槽、应急池等装置时可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由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组织人员,利用运输船上储备的应急处置物资,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对非点源突发事件,由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通过停止施放、闸坝拦截、收集、转移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及收集。
(5)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由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6)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个级别。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Ⅰ级、II级和Ⅲ级响应。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IV级响应。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蓝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水源地协调办公室提出请求。市水源地协调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7.2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为保障水源地水质和正常供水,应对市集中式地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先分流后治理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源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1)由固定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对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的,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赶往现场,利用快速监测设备确定特征污染因子。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通知市水务局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启动水厂活性炭应急处理设施或应急处理等措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必要时中断取水,从应急备用水源取水,保证供水。
(2)由陆路流动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公路、铁路、桥梁等危化品运输车辆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
市生态环境局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监测、扩散规律分析,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拦截范围,根据污染物的特征,会同专家制定污染物减轻和消除方案,经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可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并采用拦截、吸附(如活性炭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3)由水路流动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船舶或水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涉事船舶或经营者开展处置;无法处置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长航公安局南京分局等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立即进行现场水域勘察,通过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结合水文、气象条件,确定合理警戒区域。优先考虑堵漏,切断污染源。其次采取污染控制与污染物回收及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会同专家制定污染物减轻和消除方案,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用合理的应急反应技术达到消除污染、减轻危害的目的。
针对溢油事故,应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指导下,根据事故特点决定溢油应急处置对策,选择适用的溢油应急设备,采用控制溢油源、应急卸载和水下抽油、溢油围控、机械回收、吸附回收等方法对溢油进行清除回收。
(4)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对一级、二级水源地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也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3.7.3 供水安全保障
应急供水保障组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强化自来水的预处理,增加应急工艺,保证出厂水质达标;当饮用水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应急供水保障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紧急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控。应急备用水源不足时采取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确保饮用水供应。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责任单位应该在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责任分工依据突发事件性质、类型、规模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预案,及时调拨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处置方案并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协调供应,物资调集实行“就近调度”原则。市水务局负责当长江干流发生污染事件时,关闭污水团所经的沿江涵闸;当通江河道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时,关闭相应的控制建筑物,尽量减少对长江干流水体的污染。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启用事故应急池等应急设施。
环境应急储备物资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紧急情况下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企业、事业、社会组织及市民的应急物资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置,事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偿,补偿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首先由责任主体承担;若无法明确或追究责任主体时,可由属地政府先行垫付,由牵头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和落实。
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负责。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10 响应终止
3.10.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0.2 响应终止的程序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应急处置等报告情况,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协调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响应终止后的后期防控工作。应急监测组负责继续开展后期污染的监测和评估,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应急处置组负责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污染物进行回收;负责对导流至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消除;负责进行后期污染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容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废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4.2 事件调查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 损害评估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或者协商由一个区域牵头组织开展。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组织开展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公开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和官方两微等。
4.4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1)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均应设置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保障通讯畅通,并建立各部门负责人和主要应急人员通讯录,确认各联络电话,人员或通讯方式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5.2 应急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由政府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推动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5.3 应急资源保障
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市政府、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加强水源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5.4 资金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5.5 其他保障
5.5.1 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证应急处置状态下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5.5.2 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储备医疗救治、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主要负责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组织医疗急救。
5.5.3 治安与人员安全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级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并指导有关部门向群众分发救灾物资;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事件特征,配置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程序。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地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管理
(1)宣教培训
本预案的宣教培训纳入《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中进行。
(2)预案演练和修订
本预案的演练纳入《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体系中进行。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对预案及时修订完善。
(3)责任与奖惩
对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等1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54号)中的《南京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南京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附件2
南京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一、组织架构
南京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一)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
当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跨区的一般(Ⅳ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信息研判初步认定可能对水源地取水造成影响时,市政府成立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
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立情形见附件3,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4。
(二)现场应急指挥部
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设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供水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专家组7个现场应急处置组。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5。
二、应急响应
第一时间获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部门,应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并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或信息研判初步认定可能对水源地取水造成影响时,应立即成立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应急响应工作可简化为信息研判、预警、应急措施、响应终止等内容组成,南京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应急响应工作路线见附件6。
附件3
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立对应突发环境事件情形
附件4
应急指挥部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应急机构 | 机构组成 | 日常职务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应急指挥部 | 总指挥 | 分管副市长 |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水源地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
副总指挥 |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长 |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 |
协调办公室 | 市生态环境局 | 局长 |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 3.负责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 1.贯彻执行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协助总指挥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工作; 3.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4.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5.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收集、整理和评估事件信息; 7.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
成员单位 | 市应急管理局 | 党委委员、市安委办专职副主任 | 1.指导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2.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配合市生态环境局防范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3.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 1.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提出对策建议;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由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事故应急救援,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次生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3.会同市发改委牵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所需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4.参与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5.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
市委宣传部 | 市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 | —— | 1.牵头应急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及舆论引导工作; 2.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副局长 |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 1.根据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要求,监督有关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应急措施; 2.负责组织协调本地企业生产供应重要物资。 |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副主任 | 1.负责全市能源行业管理; 2.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 | 1.负责电力企业进行抢险排危工作; 2.做好煤、电、油、气综合协调工作; 3.协调保障电力畅通。 | |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二级巡视员 | —— | 1.负责调集并征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技术支持。 | |
市水务局 | 副局长 | 1.负责水源地的达标建设; 2.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3.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 1.按照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故状态下水源地水量、流向及水厂水质的应急监测; 3.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4.负责对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并对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 |
成员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 | 局长 | 1.负责水源地日常水质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 2.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 1.提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事件等级及应急处置建议; 2.负责事故状态下的污染源、连接水体和水源地的水质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的排查; 3.按规定报告和通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视情通报上下游生态环境部门; 4.负责召集水源地应急领域的有关专家; 5.指导和协助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6.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件损坏评估和生态修复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 |
南京海事局 | 副局长 | 负责对取水口周边航道、水上加油站进行安全监管。 | 1.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2.负责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和处理工作; 3.根据需要开展水上交通组织和管制; 4.协助做好陆域污染水域事件处置工作,支持地方海事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 |
市农业农村局 | 副局长 | 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1.负责水产品和农副产品保护工作,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3.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生态修复工作。 | |
市公安局 | 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 —— | 1.负责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 |
长航公安局南京分局 | 党委委员、副局长 | —— | 1.参与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对事故处置现场水域开展现场监护,搜救失踪人员; 2.协助控制油类污染物泄漏; 3.协同开展跨省、跨市的油污染溯源调查等工作; 4.查处长江南京段水源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 |
成员单位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二级巡视员 | 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用地的空间要素保障。 | 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用地的空间要素保障。 |
市财政局 | 二级巡视员 |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市级负责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经费。 | 为市级负责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 |
市民政局 | 一级调研员 | —— | 1.牵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2.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 |
市商务局 | 副局长 | —— | 负责因灾饮水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 |
市交通运输局 | 局党委委员、市地方铁路发展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 负责跨越水源地保护区市管高速、国省干线公路及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维护已经正式移交的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1.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内河救助打捞工作; 2.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或通知有关运营单位启用公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副主任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2.负责管网末梢水(用户水龙头)水质应急监测,及时向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送监测结果。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局长 | —— | 1.提供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支持,协调救援所需的特种设备; 2.负责维护应急期间净水等商品价格秩序; 3.负责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 | |
市气象局 | 副局长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党委委员、副局长 | —— | 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副支队长 | —— | 1.负责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3.协助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 |
成员单位 | 江北新区管委会 | 江北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 1.按规定制定本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 | 1.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减轻或消除污染; 2.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3.协助维持事故水源地交通通畅; 4.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落实善后处置工作; 5.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及时向可能波及到的相邻行政区域通报有关信息; 6.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7.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建邺区政府 | 副区长 | |||
鼓楼区政府 | 副区长 | |||
栖霞区政府 | 副区长 | |||
江宁区政府 | 副区长 | |||
浦口区政府 | 区委常委、副区长 | |||
溧水区政府 | 区政府党组成员 | |||
高淳区政府 | 副区长 | |||
各供水单位 | / | 负责全市日常供水工作;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 | 1.负责应急供水工作; 2.负责保障临时饮用水的供应。 |
附件5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表
附件6
南京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图
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8)《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因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加强联动,大力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对南京市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区域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或涉及跨区的一般辐射事故时,市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接受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
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安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辐射应急响应行动;
(2)落实或传达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3)负责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负责应急响应的启动,提出应急响应行动终止的建议;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必要时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援;
(6)完成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协调事故处置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
(2)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辐射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或指导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市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信息监测,指导做好舆情引导。
(4)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体系运行和应急响应的经费。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有关应急处置行动。
(7)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现场涉及安全事故的处置、监管;参与辐射事故其他有关应急处置行动。
(8)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次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运输信息;负责辐射事故救援行动的交通保障。
(9)市国安局: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核与辐射破坏活动。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1.3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并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和指令,先期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做好应急现场指挥部场所和有关保障工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建立应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对辐射事故进行响应和有关信息的发布;负责制定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
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分局参与江北新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各派出局参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3.2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安局等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
主要职责:
(1)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2)负责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3)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
(4)负责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5)负责辐射应急专家库建立和维护工作。
3.3 市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跨区的一般辐射事故或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含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各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有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指导辐射应急现场应急工作,调查事故概况及涉及源项,分析事故原因,预测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参与。
(2)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牵头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各区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
(4)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牵头开展对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进行处理、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市应急管理局配合。
(5)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支援力量。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6)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部门支援力量。
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工作
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2 预警工作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应不同的辐射事故等级。
红色(Ⅰ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
橙色(Ⅱ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的。
黄色(Ⅲ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的。
蓝色(Ⅳ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必要时发布预警公告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机制
5.1 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辖区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各区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的,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属于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在1小时报市政府,2小时书面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5.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1),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2)等。
5.2 应急响应
(1)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应立即启动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参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和跨区的一般辐射事故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应立即启动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参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并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必要时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援。
(3)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待命状态,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
5.3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地区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实时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5.4 外部支援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上一级辐射事故救援体系或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寻求外部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落实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划出污染控制范围,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6 通信联络
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故通报
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发生地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5.7.2 信息发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或指导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对外发布辐射事故信息。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终止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跨区的一般辐射事故的终止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的终止由各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事故后续和总结评估工作。
6 后续处理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市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过量受照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受伤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5)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 总结评估
(1)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责任人(单位)进行查处;
(2)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经费由事件单位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8.2 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保证突发辐射事故时的应急行动所需。
8.3 通信保障
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技术专家间的联络畅通。
8.4 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辐射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启动辐射事故预警前后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8.5 宣传、培训和演习
8.5.1 宣传
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有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8.5.2 培训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8.5.3 演习
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因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收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号)中的《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南京市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2
南京市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和获得感,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监测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有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江北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大气污染程度,统筹实施预警和响应。江北新区、各区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坚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达A行动,推动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报送和发布,指导本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省及周边有关市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绿化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南京海事局、南京供电公司及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等。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和舆情处置,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敏感舆情,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和舆情引导。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协调能源保障工作,并对能源保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市教育局
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汇总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学生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需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并督促江北新区、各区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
(6)市公安局
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机动车限行预案,实施机动车限行和道路交通引导管控措施,通过南京交通广播电台、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控措施。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与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做好危化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机动车路检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
(7)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8)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负责落实政府储备土地、矿山开采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
(9)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需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市公安局加强机动车路检工作。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江北新区、各区、各部门有关工作情况。
(10)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负责督促江北新区、各区工程监管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期间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等工地检查,落实控尘和停工等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1)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落实交通工程工地控尘和停工、港口码头扬尘的监管等措施。负责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与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联合做好危化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
(12)市水务局
负责落实水利工程作业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
(13)市城市管理局
增加道路洒水频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道路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的监管。会同市公安局对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进行检查。
(14)市绿化园林局
负责督促江北新区、各区工程监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园林工地检查,落实控尘和停工等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绿化养护扬尘管控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落实林业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15)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落实农业领域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体系。
(16)市商务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17)市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减少或停止市文旅系统主办或承办的各类露天活动。做好群众减少户外活动的宣传。
(1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督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有关健康影响与疾病发病情况等的研究。
(19)市应急管理局
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监管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限产、停产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合市公安局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2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对成品油、车用尿素,以及涉VOCs排放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的质量监管。
(21)市体育局
负责减少或停止市体育系统主办或承办的各类露天体育赛事。做好群众减少户外健身活动的宣传。
(22)市气象局
负责日常和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及评估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南京海事局
负责落实长江南京段水域的运输船舶控污措施,协助落实有关港口码头易产生大气污染的船舶装卸作业停工措施。
(24)南京供电公司
负责向省电力公司申请协调本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计划,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限产、停产情况,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 专家委员会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成立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
2.4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职责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修订版发布后两个月内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细化分解任务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本级经费保障,预警发布时负责按预案组织实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的应急减排清单更新情况,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2.5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企事业单位职责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
(2)媒体职责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义务
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主动做到绿色生活、绿色出行,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气象局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综合分析评估、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准确跟踪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分级方法和《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日AQI>200持续24小时,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条件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提高预警启动级别。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将有关预警信息报送市政府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3.2 发布审签
预警信息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审签: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分管市长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市长批准后发布。
3.3.3 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应明确污染程度、首要污染物、预警级别、预警启动时间等内容。
预警信息发送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并通过网络及新闻媒体发布,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
3.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最新的监测预测结果,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调整预警的指令,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监测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3.5 预警解除
当全市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预警。
4 信息报送
4.1 信息报送要求
预警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每天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政府。
4.2 信息报告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5.2 响应程序
收到预警信息后,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和分析,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5.3 响应措施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在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可结合本辖区内实际,制定不低于本预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要求,及时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其中,绩效分级评价为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C级和D级企业制定更严格的减排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有关响应措施。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倡议性减排措施
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
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企事业单位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电力调度。
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黄色预警等级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
停止土方和建筑垃圾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且封闭式运输的除外;差别化工地除外)。
市级公安、生态环境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江北新区、各区公安、生态环境联合在所属区域设置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工程机械(应急抢险用除外)。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停止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铣刨、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天幕”工地除外)。
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维修、交通标识刷漆、室外喷涂粉刷、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施工作业。
裸土、易扬尘物料百分百覆盖,气温4℃以上时,施工工地硬化地面和出入口加强清洗,持续保湿。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气温4℃以上时同步做好场地洒水等降尘工作(粮食、散装化肥等不适宜湿法作业的货种除外)。
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00至18∶00停止装卸汽油作业。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岸电使用“应用尽用”。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4℃以上、空气湿度低于75%时,在原有保洁频率基础上,每天增加一次洒水作业。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倡议性减排措施
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橙色预警等级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不得使用油性涂料、油墨。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钢铁(焦化)、建材、铸造、有色、电力、石化、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出于安全生产运行需要,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
散装物料、煤、焦、渣、砂石、土方和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禁行(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钢材等;新能源车辆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燃油机械(应急抢险用除外)、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使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为民生保障物资、外贸货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除外)。
除民生保障项目、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注的可正常进行;“天幕”工地除外)。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气温4℃以上时同步做好场地洒水等降尘工作(粮食、散装化肥等不适宜湿法作业的货种除外)。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电力调度。
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加大道路保洁力度,气温4℃以上、空气湿度低于75%时,全市主次干道10∶00—16∶00期间每两小时实施一次喷雾降尘作业。
5.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强制性减排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红色预警等级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包装印刷、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
钢铁(焦化)、建材、铸造、有色、电力、石化、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新能源车除外)。
城区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应急抢险用除外)。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注的可正常进行)。
暂停长江南京段码头产生大气污染的装卸作业。
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6 应急豁免
污染治理水平领先,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符合《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及污染过程应对管控停限产豁免审核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规定条件的工业企业、汽修企业及加油站,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工业企业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确定,汽修企业、加油站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施工工地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共同确定。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应急豁免期间,如发现有悖于豁免条件的行为,取消豁免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有关行为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7 应急终止
7.1 应急终止条件
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7.2 善后处置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调查评估结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应由政府承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等有关工作所需专项经费。
8.2 通信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联络畅通。
8.3 物资装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8.4 应急科技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8.5 人力资源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医护应急、专家等人才队伍建设,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9 责任与奖惩
有关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监督监察,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存在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的企业,依法查处,予以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以及不符合绿色施工有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一经发现,立即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 预案管理
10.1 宣传培训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网络及新闻媒体,普及应急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10.2 预案演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10.3 修订更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更新工作。
江北新区、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本辖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能源部门牵头制定本辖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本辖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本辖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清单。每季度末,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将更新情况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11 附则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环境事件等2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22号)中的《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