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7031/2008-00550 | 信息分类: | 其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08-11-13 |
| 生效日期: | 2008-11-13 | 失效日期: | |
| 废止日期: | 是否修改: |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政发〔2008〕202号 | 关 键 词: | 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部门共同拟定的《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008年11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在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现役军人死亡,其遗属除按《办法》规定,享受地方一次性抚恤金和省政府发给的一次性抚慰金外,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增发的一次性抚慰金:
(一)批准为烈士的,增发40个月的月工资;
(二)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增发20个月的月工资。
月工资标准参照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月工资标准的计发办法。
获得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外,增发一次性功勋荣誉抚恤金,具体标准为:获得军队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一次性功勋荣誉抚恤金2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增发一次性功勋荣誉抚恤金10000元。
上述所需经费,户籍为江南八区的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户籍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等五区县的,由区县财政安排。
二、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抚恤优待对象,申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时,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供能证明其身份及家庭收入状况的有效证明。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区县民政部门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定期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定期补助金补差待遇的人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同时,应于每年的11月份内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供当年收入情况的书面证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证明者,从下年度1月起停止享受补差待遇。在停止享受补差待遇后,申请人提供上年度收入情况书面证明的,经核实后,从提供书面证明的下月起享受补差待遇,停发期间不予补发。
三、为解决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问题(已享受公费医疗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除外),各区县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按照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四、现役军人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每年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待遇。原则上,给予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的物质待遇标准为不低于同类对象定期抚恤金年标准的10%;给予烈士子女物质待遇标准为不低于同类对象定期抚恤金年标准的5%。
上述所需经费应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五、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因战荣立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子女,可以参照荣立二等功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部队荣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后能够保持荣誉的,离、退休时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