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22-58562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6-23
    生效日期:    2022-06-23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解读
    内容概览: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实施意见》的出台,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其待遇水平,保障长远生计,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以下按此简称)下发并明确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相较我省以往征地保障政策规定,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调整了保障方式。明确保障对象全部相应纳入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称职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居保)体系;二是调整了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明确可由保障对象选择或用于全部抵缴(下称抵缴)增加社会保障费用或一次性领取;三是调整了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明确安置补助费抵缴即不领取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工资下限×20%×1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下称不抵缴)即领取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用金额。省里要求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贯彻意见予以实施。

    二、制定过程

    为做好我市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南京实际,并在加强与苏、锡、常等市沟通基础上,经市人社、规划资源、财政等部门多次会商,草拟了我市贯彻意见,先后多次听取征求各区和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5月5日、10日市政府先后两次召开专题研究后,对贯彻意见又作了进一步完善,并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要求,于5月16—24日将我市贯彻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5月23日邀请省市等方面相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最终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上报市政府。6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送审稿)》,并以宁政规字〔2022〕2号公开发布。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实施意见》共包括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确定、保障方式与个人缴费的处理、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的处理、工作责任与分工,及其他等五个部分。

    (一)关于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确定。该部分共两项内容。第一项明确我市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按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第二项明确我市今后年度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调整办法。

    (二)关于保障方式与个人缴费的处理。该部分共两项内容。第一项对保障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个人缴费作出的规定。第二项对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个人缴费等作出的规定。

    (三)关于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的处理。该部分共四项内容。第一项是针对保障对象选择参加职保后对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处理作出的相应规定。第二项是针对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居保并选择抵缴后对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处理作出的相应规定。第三项是针对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居保并选择不抵缴后对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处理作出的相应规定。第四项是针对保障对象由职保转城居保后对个人分账户资金余额作出的相应规定。

    (四)工作责任与分工。此部分主要是对各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与分工作了明确。

    (五)其他。此部分主要就省、市间政策以及与我市以往政策规定的衔接废止等作出明确。


    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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