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3651684/2022-45016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公告
    发布机构:    溧水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05-1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溧水生态环境局4月份行政处罚(2)
    文  号:     关 键 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监测设备
    内容概览:    

    溧水生态环境局4月份行政处罚(2)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环罚〔2022〕17048号南京坚泰普新材料有限公司91320117674923944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
    4/27/2022占重光
    2宁环罚〔2022〕17051号南京荣泽塑胶有限公司91320117MA1R8GF57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
    4/27/2022易朱良
    3宁环罚〔2022〕17056号南京润达塑业有限公司91320117MA22AWGL8E《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叁拾伍元整(¥6235元整)。
    4/27/2022崔洪鸣
    4宁环罚〔2022〕17058号江苏旗亚电气有限公司91320117MA270M0K0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整)。
    4/27/2022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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