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21-89279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3-08
    生效日期:    2021-03-08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非户籍人口;落户;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内容概览: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我市《实施意见》按照江苏省《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主体框架进行起草,结合我市发展实际要求,对相关配套政策中设立了更贴近城市需求和城市定位的目标举措。《实施意见》共包括了户口迁移政策、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人地钱”挂钩政策等15大项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其中特色亮点有:

    一是在户口迁移政策上,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精准调整我市积分落户办法,降低申请门槛,将城市紧缺艰苦行业纳入加分指标,突出正向激励,增加负面清单。放宽我市郊区四区的落户限制,提升对于非户籍人口的吸引力,调整我市“主城强、郊区弱”的发展格局。推动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增强我市在省内乃至整个长三角城市群的政策辐射力度,方便更多非户籍人口能尽早申请在我市落户。

    二是在基本公共服务上,进一步提升政策含金量。教育部门通过贯彻落实“两为主、两纳入”政策要求,将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公办学校接收比例保持在90%以上。人社部门通过优化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厚植人才发展土壤。民政部门通过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将临时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常住人口。

    三是在“人地钱”挂钩上,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财政部门进一步细化财政经费投入方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较多的区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合理流动。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江南主城、江北新主城)—副城—新市镇”的城镇功能体系,结合人、地、经济匹配的原则,统筹安排规划空间指标。农业农村部门有序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探索盘活证照齐全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实施意见》围绕我市落户政策和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调整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表述,为吸引更多非户籍人口落户,不断增强“人才”与“人力”聚集效应,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根据2021年市委一号文件《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长三角城市群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和《实施意见》中相关政策表述的要求,下一步拟从三方面开展政策调整:

    一是做好我市积分落户办法的修订工作。前期,市公安局已完成对于城市紧缺、艰苦行业从业人员落户需求的调研工作,在积分办法修订稿中,拟将申请条件从“累计缴纳24个月社保”调低至“累计缴纳12个月社保”,并进一步加大居住和社保加分比重,增加对于紧缺、艰苦行业的加分指标项。市公安局拟于《实施意见》下发后,启动《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工作,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是做好放宽郊区落户政策工作。待《实施意见》出台后,市公安局将根据意见要求,制定放宽郊区四区的落户新政细则,明确:全面放宽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郊区政策的放宽,是对我市积分办法、人才落户政策的有益补充,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落户渠道。

    三是做好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工作。我市户籍准入年限,即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根据调整后的《实施意见》,实现与苏州在积分落户时,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同时,在市公安局制定调整放宽郊区、人才落户政策时,明确规定省内其他城市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均纳入我市累计认可。在此基础上,积极寻求上级部门支持,逐步探索与长三角城市群中具备条件的省外城市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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