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21-77557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市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21-08-05
    生效日期:    2021-01-01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文  号:    宁政办发〔2021〕24号 关 键 词:    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通知
    内容概览: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标准

    (一)符合《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1号)规定的“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740元调整至每月785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少于785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785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785元。

    (二)医疗补贴限额不变,为每人每年85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为40%。

    (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二、调整“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符合《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239号)规定的“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84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调整“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

    (一)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标准由每人每月1635元调整至17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标准由每人每月1910元调整至202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至2310元。

    (二)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标准由每人每月1460元调整至1550元;原农村户口的,标准由每人每月1285元调整至1365元。

    (三)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460元调整至1550元。

    (四)202111日以后死亡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的标准乘以10个月计发。

    (五)“老职工”生活补助费、保养金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确属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本通知有关待遇调整自20211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8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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