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16-00075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市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6-03-23
生效日期:    2016-03-23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25-05-10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政策措施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宁政办发〔2016〕40号 关 键 词:    政策 措施 办法
内容概览: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政策措施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重大政策措施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3日
   
  南京市重大政策措施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政策措施第三方评估是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有助于通过强化外部专业性监督,更好地推动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既相对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公共行政运行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政策举措第三方评估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1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20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计划、配套政策及其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独立于政策措施制定、执行部门以及政策对象之外的组织或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接受政府委托,跟踪、研究政策措施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和环节,对政策措施本身及其效果、效能、价值进行的检测、评价和判断。
  第四条  政策措施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开展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确保评估过程和结论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  政策措施评估必须以问题和实践为导向,重点关注执行与效果。政策措施本身的合理合法性和可行性评估,可根据需要在制定过程中实施。
  政策措施执行和效果评估一般安排在实施满1年后开展。对有实施期限的政策措施,在执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开展评估;对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政策措施,可以分阶段开展评估;对短期应急性政策措施,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评估。
   
  第二章  评估立项
   
  第六条  评估范围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情况,全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其他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以及南京区域其他社会影响面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
  第七条  评估内容包括重大政策措施本身现实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系统性、规范性、风险点等方面的分析评价;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执行的情况;政策措施实施前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比较和分析,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政策措施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实施后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动情况及其对该决策的影响评估;政策措施利益相关方的评价和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评价分析;政策措施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提出政策措施终止、调整或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八条  对符合重大政策措施评估范围的相关政策内容筛选确定评估项目,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适时委托第三方组织或机构开展评估。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性遴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条  评估机构可以是相关专业领域的实体性咨询调查机构,也可以是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有比较稳定的行业专家和研究队伍,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能力;机构运转正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具体评估事项所需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受委托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机构及工作人员须签定委托协议及保密协定,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透露评估工作信息,不得接受采访或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与评估内容相关的言论或文章。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签署人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根据实际评估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评价指标,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察访核验、舆情跟踪、座谈交流和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以翔实数据和充分论据为基础,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系统分析。
   
  第四章  评估工作组织
   
  第十三条  接受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协议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按照评估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组织评估工作。
  (一)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委托协议确定的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对象、目标和技术手段,并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主要任务包括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调查手段收集政策措施的各类数据与信息,利用专业技术加以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作出评价,撰写评估报告。
  (三)评估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审议修订评估报告,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汇报评估情况及结论,并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根据政策措施制定、执行、效果三个环节,确定评估重点,细化评估标准,制定评估指标,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一)政策措施制定环节重点对制定背景、目标、路径设计、资金设置等基础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对政策措施目标设置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可行,与其它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冲突、与宏观政策目标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政策措施执行环节重点对资源投入、工作机制、工作举措、工作创新以及工作量、执行度等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围绕人财物投入是否足以保障政策措施执行,执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机制是否满足执行需要,目标群体对政策措施是否做出及时反映和反馈,政策措施是否得到了有力执行,政策措施的社会公众认知度及其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政策措施效果环节重点通过比较政策执行前后的情况变化,对政策措施的社会效果及价值进行分析,围绕政策措施目标实现程度、目标群体的满意度、产生的其他效果以及投入与产出情况等进行比较分析后进行评价。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第三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室),主要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持续性、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包括加强第三方评估制度建设、拟定年度评估计划、提出第三方评估项目建议、建立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库、跟踪第三方评估过程、推动第三方评估结果运用等。
  第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全面地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和自我评估报告,如实说明重大政策措施实施的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工作。
  第十八条  注重跟踪评估结果,推进政策运行进入“执行—评估—改进—再评估—再改进”的良性循环。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评估报告和结论后的决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改进工作措施,保证工作成效。评估结果应作为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的重要参照依据,强化评估约束力。
  第十九条  将第三方评估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做到经费有来源,保障有依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专业职能,拓展评估渠道。调动非政府组织参与政策措施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积极性,培育壮大一批有影响的专业评估机构。加强人才培育,促进我市第三方评估市场良性发展。
  第二十一条  借力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对我市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再评价,不断优化提升重大政策措施第三方评估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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