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15-00013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宁政发 / 意见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5-09-14
    生效日期:    2015-09-14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
    文  号:    宁政发〔2015〕187号 关 键 词:    价格 监管 意见
    内容概览:    

    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要求,结合南京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规则规范和政府引导,弥补市场失灵,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取向、政府调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切实把价格工作重心由管理具体价格水平为主转变为监管市场价格行为为主,努力把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

      坚持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的原则。注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针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价格改革对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利益的影响,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同时,注重完善配套政策,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取得群众的支持。

      坚持以人为本、提质增效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综合权衡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程度,做到深化改革与稳定发展相协调。坚持“底线”思维,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改革而降低。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逐步建立以加快经济转型、服务结构调整为目标的价格支撑体系,以促进资源节约、推动环境保护为导向的价格约束体系,以平抑物价水平、实现利民惠民为核心的价格调控体系,以引导市场定价、规范价格行为为重点的价格监管体系,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引导资源配置结构优化和效率提高,努力把南京建设成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和谐家园。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市场导向,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推进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主要是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使价格信号更加合理、有效、灵敏地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1.推进水价改革。我国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水价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水价形成机制。为此,要简化自来水价格分类,建立差别化水资源费征收体系,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区域供水同网同价,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阶梯式水价制度。同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再生水价格,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2.推进电价改革。按照全省电价改革的进程,将销售电价由现行按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按电压等级和负荷特性分类,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促进电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和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的价费政策,激发企业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换电优惠价格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和发展。

      3.推进气价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加快天然气价格改革市场化进程,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实施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联动机制。全面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统一全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完善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在保证居民生活基本需求下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合理调整天然气各阶梯用量和分档气价,拉开各阶梯价差,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

      4.实施污染物排放差别收费政策。落实扬尘排污费征收政策,实施征收金额与治理措施挂钩的激励制度,提高企业治理扬尘的积极性。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低于规定排放标准的,减少收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倍收费。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运用价格杠杆促使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5.推进交通价格改革。按照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保持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符合城市发展的公交、地铁、有轨电车、轮渡等价格政策,促进城市公共客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出台出租汽车燃料与运价联动机制,完善出租汽车运价体系。

      6.深化教育收费改革。积极开放教育领域社会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鼓励基础教育阶段多元化投资办学,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合理调整优质特色民办中小学与普通民办中小学学费间的价差,鼓励优质特色民办中小学优先发展。放开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对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国际学校或者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7.深化医药价格改革。制定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破除“以药养医”。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在深化医药价格改革中,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

      8.加快简政放权。根据国家和省要求,逐步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把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健全定价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对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时落实到位并同步完善监管措施,做到放而有序。合理界定市、区价格职能,赋予区价格主管部门更多价格管理权限。承接好省局下放的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坚持法治导向,维护公平价格竞争秩序

      坚持以法治为导向,放管结合,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确保放而有序、放而不乱,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1.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合理划分价格行政执法管理权限,下移价格监管重心,探索建立重点地区、行业的常态化、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制度。推广运用电子化、信息化检查手段,增强价格调查、取证、处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零售促销行为的价格监管,深入研究电子商务的技术和行业特点,对网络零售促销价格行为合法和违规的边界作出合理界定。配合上级部门深入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横向、纵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价格行为。

      2.全面清费治乱减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普遍性降费和国家、省清理规范的要求,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归并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编制收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要实时公开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收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目录“三个清单”。

      3.加强民生价费监管。加大涉房价格监管力度,从明码标价入手,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中小学和幼儿园收取与入学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药品价格放开后,要研究制定规范价格行为规则,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发布价格成本信息,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加强旅游价格监管,重点规范农家乐、生态游等新兴旅游产业价格行为。完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成本和促进机动车检测线适度发展的原则,调整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

      4.加强价格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作用,加强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系统建设,畅通12345政府呼叫热线,密切关注民生价格投诉热点,及时办理群众诉求。加大价格争议调解力度,化解价格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价格权益。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公开通报机制,通过媒体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公布市场价格违法主要表现形式,对经营者予以警示,对消费者给予提醒。

      5.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建立价格信用信息采集制度,连续、完整、准确从正反两方面收集、整理、记录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信息,对经常出现价格违法行为或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建立特殊档案,实施重点监管。选择部分行业开展价格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试点,推进试点行业经营者价格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同时实施企业价格信用红黑名单公示制度,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三)坚持目标导向,切实加强改进价格调控

      紧紧围绕年度价格调控目标,强化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完善价格利益调节补偿机制,确保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1.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坚持实施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调控责任,坚持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坚持设立价格调节资金,依法规范价格调节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价格调节资金的作用。完善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建立分级响应的应急机制,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2.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完善品种体系和网点布局,创新数据收集方式,增强市场价格数据实时对接、传输、筛选的信息化水平,逐步构建价格大数据平台。加强价格数据分析和运用。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反应灵敏度和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3.强化重点领域监测。围绕服务宏观调控,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重点工业行业价格运行监测分析机制。围绕服务价格改革,构建与价格改革监管相衔接的监测体系,开展“价格政策效应监测”。围绕服务民生改善,开展主要农产品的中短期价格预警预报,编制、发布“菜篮子”批发价格指数。

      4.加强主副食品储备和调运。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稳定粮食收购价格。落实国家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适度增加成品粮油储备。落实猪肉、蔬菜等政府储备指标,落实储备资金,保证主要农副产品上市供应量。完善主副食品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在恶劣天气等紧急情况下,启动临时调运补贴,保障市场供应。

      5.加强平价商店管理。严格落实平价商店准入、考核、退出等制度,积极探索平价商店配送与现代物流模式相结合的新途径,逐步实行产销对接,不断降低平价商店流通成本,更好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

      6.落实补贴惠民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补贴联动机制,多渠道筹措补贴资金,确保机制及时启动,补贴及时发放,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在民生价格改革中,要保证居民基本需求部分价格相对稳定,同时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价格优惠减免政策。

      7.优化价格公共服务。加快价格信息化建设,健全目标细分、内容丰富、层次分明的价格信息发布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及时发布民生价格信息,增强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度,合理引导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市场行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全面解读价费政策,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强化涉案、涉税、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围绕政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开拓价格认证工作领域。

      三、保障措施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引导资源配置最灵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和工具。价格改革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推进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摆上重要位置。

      (一)加强组织协调。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价格改革的前提,各级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价格形势的复杂性和价格调控的艰巨性,守好稳定价格这一底线。坚持联席会议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积极争取相关价费政策在南京先行试点,统筹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价格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价格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物价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价格机构、人员队伍稳定。价格主管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思路、转变作风,加强对物价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物价干部的综合能力,着力打造与新常态要求相适应的物价干部队伍。

      (三)加强宣传引导。价格涉及千家万户,价格改革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支持。各级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价格改革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理性看待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理性对待价格改革,避免误读和误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媒体的沟通,全面解读价费政策,主动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为深化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南京市定价项目清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4日

    附件

      南京市定价项目清单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南京市定价项目如下:

     


    序号 定价项目 定价内容 
    1 燃气 (1)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2)车用气销售价格 
    2 供排水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3)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 (4)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5)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3 供热 (6)供热价格   
    4 交通运输 铁路和道路客运价格 (7)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车辆通行费标准 (8)辖区内的内河公路渡口收费标准 
    船闸收费标准 (9)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水利系统船闸收费标准 
    城市交通价格 (10)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11)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12)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管道运输价格 (13)辖区内供热管网运输价格 
    5 环境卫生服务 (14)辖区内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15)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6 教育 (16)公办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标准 
    (17)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8)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9)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7 养老服务 (20)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8 殡葬服务 (21)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9 文化 有线电视 (22)有线电视初装费标准 
    景区 (23)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公共文化设施 (24)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10 房地产及物业服务 (25)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 
    (26)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租金 
    (27)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28)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含汽车停放)收费标准 
    11 专业服务 (29)除省定价以外的部分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30)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31)除全省高速公路以外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32)居民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33)畜禽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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