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2947031/2006-00096 信息分类:    其他 / 宁政发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06-03-19
生效日期:    2006-03-19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是否修改: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宁政发〔2006〕73号 关 键 词:    市政府关于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览:    

市政府关于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发生重要历史事件的建筑物。作为原民国首都,南京拥有大量民国时期的优秀建筑,它们是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代表。为切实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和利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

  南京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南京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是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技术价值,保护和利用好优秀近现代建筑有利于保护珍贵的历史资源和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化;有利于更好地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彰显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是城市的“新名片”;有利于提高城市竞争力,促进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以民国建筑为主要代表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也是海峡两岸交流沟通的桥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重视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将其作为重点工作加以落实。

  二、坚持保护原则,切实做好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坚持从严保护的原则。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不但要严格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而且要保护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现代建筑,防止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损坏和灭失。
  
坚持谁使用谁保护的原则。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业主和使用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主动做好保护工作。
  
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展示和合理利用,挖掘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潜在价值。

  三、拓宽思路,采取综合措施进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严格保护。对非文保单位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可拓宽保护与利用思路,在经过规划、文物等部门和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历史、艺术价值和现存状况,采取综合措施进行保护和利用。
  
1、全面保护。对保护历史价值较高、遗存状况较好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参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实施全面保护。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2、部分保护。对建筑立面艺术价值较高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根据新的功能要求,在不危害建筑安全的前提下调整平面布局,进行内部整修、装饰。
  
3、局部保护。对建筑立面或局部构建有特色的建筑,保护能反映民国建筑特色的标志性建筑构件和主要立面,在不影响历史资源点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对建筑立面进行调整;允许在不危害建筑安全的前提下调整平面布局,进行内部整修、装饰。
  
4、翻修更新。对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一般,但能延续历史文脉、对所处地段景观、环境氛围有一定贡献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可按照原有风格翻修更新。

  四、完善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保护与利用

  1、公布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由规划部门牵头会文物、房产部门和各区县,迅速开展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摸底工作。房产部门、区县负责整理提供近现代建筑历史资料;文物部门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价值的挖掘与评价;规划部门负责整理汇总并形成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周边建设控制要求,力争年内公布两批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
  
2、挂牌展示。由房产局牵头会规划、文物和各区县,对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挂牌,在城市主要干道和重要的公共空间设置指示牌。
  
3、清理环境。整治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周边环境,拆除插建、搭建,使周边建筑、街道等与优秀近现代建筑有机融合、协调;拆除优秀近现代建筑立面上的遮挡广告,整治出新,恢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外观原貌。结合“双拆行动”迅速展现一批优秀近现代建筑。
  
4、功能置换。在不破坏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前提下,可根据规划将优秀近现代建筑内部功能置换成纪念馆、展览馆、文化休闲等公共活动设施,加大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开放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大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工作力度

  1、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国土局、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2、市规划局根据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尽快制订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展示利用三年实施计划,确定每年的目标任务和实施办法。
  
3、各区县政府作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编制方案,组织实施。市里将在城建资金中适当安排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经费。
  
4、对置换优秀近现代建筑中的困难居民,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经济适用房安置。
  
5、2006年重点完成颐和路一期、梅园新村一期和新街口、夫子庙地段的重要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与展示利用。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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