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规字〔2025〕4号
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审批局,各区水务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提升排水户管理水平,规范排水行为,提升生活污水的收集效能,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南京市排水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水务局
2025年6月23日
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排水户管理水平,规范排水行为,提升生活污水的收集效能,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南京市排水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以及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排水户管理遵循全市统筹、分级监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务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排水户的分级分类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开展监督指导。
区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排水户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对排水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排水许可审批、批后监管以及协助查处违法案件等。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区,由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反馈审查决定等工作。
第五条 按照排水行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影响程度,将排水户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重点排水户: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
(二)一般排水户:指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运行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排水户。
(三)登记管理排水户:指排水量少或者营业面积小,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低,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轻微的排水户。
第六条 根据排水类型,将排水户分为以下十二类:
(一)工业类,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二)建筑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
(三)餐饮类,是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四)医疗类,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社区医院)、门诊部、疗养院、体检(检验)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医美机构、宠物医院等从事医疗业务的排水户;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类,是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含学校)、企业、部队等排水户;
(六)农贸市场类,是指从事蔬菜、水果、肉类、禽类、水产品等农副产品交易活动,或者提供相关交易场所的排水户;
(七)综合商业类,是指提供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康体、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八)洗浴洗涤类,是指从事洗浴、足浴、美容美发、衣物餐具洗涤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九)汽车服务类,是指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楼宇住宿类,是指含经营底商的各类公寓、小区和宾馆、酒店等排水户;
(十一)垃圾收集处理类,是指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十二)其他类排水户。
第七条 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动态清单制度。《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由市水务局结合实际确定。各区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标准确定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名录。
第八条 申领排水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综合商业类、楼宇住宿类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应当在《排水许可申请表》中注明区域内所有排水户的详细清单及基本信息。
建筑类排水户,应当在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相关图纸及说明中提供施工周期安排以及当前施工进度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区排水管理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区排水管理部门在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法对预处理设施进行审查,具体审查要求详见附录2。
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一般为1年,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排水户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疏、维护。
排水户应当负责自建排水设施、预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自建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排水户预处理设施养护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区排水管理部门按照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排水户的分级分类情况,通过重点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排水管理部门对排水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水许可办理情况;
(二)内部雨污分流情况;
(三)排水水质、水量情况;
(四)预处理设施设置、接驳及运行维护情况;
(五)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区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排水户的排水情况,制定年度排水许可批后监管工作计划,并报送市水务局。具体检查频次要求如下:重点排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有疏干排水的建筑类排水户汛期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排水户按照每年不少于历年发证排水户总量(有效期内)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排水户违法排水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市水务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区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推广应用排水许可电子证照,建立健全排水户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排水户档案。充分运用南京智慧水务系统,将排水户的相关信息录入排水户管理系统,动态更新排水户信息,逐步实行排水户数字化管理。
第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沟通配合,依照各自行业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标准
2.排水户主要预处理设施设置及养护要求
附件1
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标准
排水户类别 | 定义 | 重点排水户 | 一般排水户 | 登记管理排水户 | ||
1 | 工业类 | 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工业类排水户 | 未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工业类排水户 | / | |
2 | 建筑类 | 指从事各类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排水户 |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 施工场地内施工作业废水、疏干降水及临时设施内生活污水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的建筑类排水户 | 施工场地内只排放临时设施内生活污水的建筑类排水户 | / |
3 | 餐饮类 | 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 经营面积≥500平方米的餐饮类排水户或月均用水量≥1000立方米的餐饮类排水户 | 其余餐饮类排水户 | 经营面积≤6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的餐饮类排水户且月均用水量≤300立方米,餐饮类排水户 | |
4 | 医疗类 | 指综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社区医院)、门诊部、疗养院、体检(检验)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医美机构、宠物医院等从事医疗业务的排水户 |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医疗类排水户 | 其余排放医疗废水的医疗排水户 | 只排放生活污水的医疗排水户 | |
5 | 机关企事业单位类 | 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含学校)、企业、部队等排水户 |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类排水户 | 设有食堂,月均用水量>300立方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排水户 | 未设食堂,月用水量≤300立方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排水户 | |
6 | 农贸市场类 | 指从事农副产品、畜禽、水产品交易或者加工等活动,或者提供相关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的排水户 |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且月均用水量≥1000立方米的农贸市场及生鲜超市类排水户 | 其余农贸市场类排水户 | 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且不提供宰杀服务的农贸市场及生鲜超市 |
7 | 综合商业类 | 指提供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康体、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 月均用水量≥1000立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中心、综合商业体类排水户 | 其余综合商业类排水户 | 从事零售经营活动只产生生活污水的排水户 | |
8 | 洗浴洗涤类 | 从事洗浴、足浴、美容美发、衣物餐具洗涤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 月均用水量≥1000立方米的餐具清洗,衣物、针织物洗涤类排水户 | 其余洗浴、洗涤类排水户 | 月均用水量≤300立方米的洗浴、洗涤类排水户 | |
9 | 汽车服务类 | 指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洗车及加油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 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的汽车服务类排水户 | 其余汽车服务类排水户 | 月均用水量≤300立方米且不提供维修服务的洗车店、加油站等排水户 | |
10 | 楼宇住宿类 | 指含经营底商的各类公寓、小区和宾馆、酒店等排水户 | 月均用水量≥1000立方米且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民宿、旅馆类排水户 | 其余楼宇住宿类排水户 | 月均用水量≤300立方米且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酒店、民宿、旅馆类排水户 | |
11 | 垃圾收集处理类 | 是指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处理场、粪渣处置场、污泥处置场;涉及危险废物治理(含医疗废物)以及放射性废水处理厂;生活垃圾转运站及大型生活垃圾收集站(20~30t/d)等垃圾收集处理类排水户 | 小型(10t/d以下)、中型(10~20t/d)生活垃圾收集站 | / |
附件2
排水户主要预处理设施设置及养护要求
名称 | 预处理设施设置要求 | 养护要求 | 养护频率 |
工业类 | 格栅(栅间距不大于25mm) 按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要求建设相应(预)处理设施 | 清理格栅残渣 | 及时清理 |
清疏预处理设施污泥 | 及时清疏 | ||
建立预处理设施养护台账,落实养护责任人 | / | ||
建筑类 | 排水边沟(管)、集水井、洗车槽、三级沉淀池、一体化净化设施等收集处理设施 设生活办公区的按规定设置化粪池、隔油池等 | 清疏沉淀池底部淤积泥浆 | 及时清疏 |
建立泥浆外运台账 | 保留六个月以上 泥浆外运台账 | ||
清理化粪池,防止堵塞 | 及时清疏 | ||
清疏隔油池,防止堵塞 | 及时清疏 | ||
餐饮类 | 隔渣池或者格栅 (栅间距不大于25mm) 隔油池或者高效油水分离器 | 清掏隔渣设施残渣 | 及时清掏 |
清除隔油设施废油 | 及时清除 | ||
餐厨垃圾、废油分类收集 | / | ||
医疗类 | 预处理设施 消毒设施 | 清疏预处理设施污泥 | 及时清疏 |
维护消毒设施 | 及时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 ||
建立预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落实养护责任人 | / | ||
固体废弃物不得进入公共排水设施 | 及时清掏 | ||
机关企事业单位类 | 化粪池 隔油池(机关企事业单位类) | 清理化粪池,防止堵塞 | 及时清疏 |
清疏隔油池,防止堵塞 | 及时清疏 | ||
农贸市场类 | 格栅(栅间距不大于28mm) 排水沟 隔油沉泥池 | 清理格栅残渣 | 及时清理 |
清疏排水沟 | 及时清疏 | ||
清疏预处理设施污泥 | 及时清疏 | ||
建立预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落实养护责任人 | / | ||
清疏沉淀池底部淤泥 | 及时清疏 | ||
综合商业类 楼宇住宿类 | 化粪池 隔油池 预处理设施 | 清理化粪池,防止堵塞 | 及时清疏 |
清疏隔油池,防止堵塞 | 及时清疏 | ||
建立预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落实养护责任人 | / | ||
洗浴洗涤类 | 格栅(栅间距不大于25mm) 毛发分离器 预处理设施 | 清理细格栅残渣 | 及时清理 |
清理毛发分离器,防止淤积 | 及时清理 | ||
清疏预处理设施污泥 | 及时清疏 | ||
建立预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落实养护责任人 | / | ||
汽车服务类 | 格栅(栅间距不大于25mm)或者截流沟 隔油池或者高效油水分离器 沉沙池 | 清理格栅残渣 | 及时清理 |
清疏截流沟 | 及时清疏 | ||
清除隔油设施废油 | 及时清除 | ||
清疏沉沙池底部淤积泥沙 | 及时清疏 | ||
垃圾收集处理类 | 格栅(间距不大于10mm) 排水沟 隔油沉沙池 | 清理格栅残渣 | 及时清理 |
清疏排水沟 | 及时清疏 | ||
清疏沉沙池底部淤积泥沙 | 及时清掏 | ||
备注:1.各类排水户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类排水户内设食堂、厕所、医务室、垃圾收集点等应当按相关管理要求设置对应污水预处理设施。 3.各类排水户产生的固废、危废,应当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置,严禁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