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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7 15:58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印发《南京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24〕9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行为,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南京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南京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交通运输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数据局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南京市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动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

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依据

1

审批核准信息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审批核准部门

政府网站

管理部门网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

2

招标计划

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立项文件及文号(或项目立项的进展情况)、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招标计划发布时间等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

招标人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发〔2022〕7号)、《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宁发改法规字〔2022〕519号)

3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2018年第1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

4

资格审查结果

被拒绝申请人单位名称、不合格(不通过)原因。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

5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2018年第1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

6

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发包人(供货)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及时公开

招标人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7

邀请招标、不进行招标理由(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

项目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概况)、拟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实施招标前

招标人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

8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承诺书。

鼓励公开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

9

招标人信用承诺

招标人信用承诺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同时

招标人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发〔2022〕7号)、《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宁发改法规字〔2022〕519号)

10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以及评标分项得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判定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拟定中标人;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2018年第1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

11

中标结果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1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

12

合同订立信息

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及时公开

合同当事人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

13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鼓励及时公开

合同当事人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

14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

15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

16

暂停、终止招标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

17

投诉处理结果

投诉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投诉人名称及地址、被投诉人名称及地址、投诉事项及主张、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处理意见和依据。

按规定公开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网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18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信用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21〕240号)、《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1〕40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8〕194号)

19

行政监督职责清单

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投诉处理职责分工。

不定期发布和更新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网站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21〕240号)、《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1〕403号)

20

负面行为清单

招标投标负面清单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不定期发布和更新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网站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21〕240号)、《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1〕403号)

21

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违法违规的事实和依据、法律责任。

不定期发布和更新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网站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3〕868号)

有关说明:1.该标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