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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8 10:50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宁财规〔2024〕3号

江北新区、各区财政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在《江苏省财政执法领域第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罚清单》的制定原则和内容

《免罚清单》的制定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程序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理念,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逐一甄别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主要对法律责任设定为“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八项违法行为纳入免罚清单。其中,涉及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四项,分别是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对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涉及到集中采购机构的有二项,即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涉及到供应商的有二项,分别是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二、《免罚清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纳入免罚清单的事项,财政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对不属于免罚事项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按照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免罚事项的办理程序是由执法机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当事人自愿签署整改承诺书(附件2),并及时整改或在约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财政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免罚事项办理流程详见附件3。

三、定期开展统计分析

各区财政局负责统计本地区作出不予处罚的案件情况,每年向市财政局法规处报送《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案件统计表》(附件4)。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


附件:1.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2.整改承诺书

   3.免罚事项办理流程图

   4.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案件统计表




南京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


附件1

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同上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同上

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同上

5

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同上

6

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同上

7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同上

8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同上

注:1.本表中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政府采购领域、三年内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违法”的认定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处罚、处理、整改等方式确认其构成违法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1)危害程度较轻;(2)危害范围较小;(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4)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附件2

整改承诺书

    财政局:

你局执法人员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        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对我(单位)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整改。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整改;

2.在         日前整改。

我(单位)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将即时报送你局。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营业执照或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3

免罚事项办理流程图


附件4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被处罚对象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作出行政

处罚主体

1





2





3





4





                   填报人:                                 联系电话: